规模工业企业能源
购进、消费、库存报表填报与审核要点
目前能源购消存报表主要由主表(P201)和附表(P201-1)两部分构成,主表是各类品种能源的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所有进行工业生产的规模企业都要填此表。附表是加工转换表,由存在能源加工转换投入产出行为的企业填报,比如洗煤企业、发电企业、炼焦企业都应填报此表。
一、P201表的填报原则与方法
一)原煤类的填报
2011年能源P201报表原煤类能源包含无烟煤、炼焦烟煤、一般烟煤、褐煤等四个品种。
填报原则:
1、对于有原煤消费的企业,按照规定原则上折标系数均需填报实测折标系数,并保持两年填报口径一致。年消费量超过2000吨的企业要求必须采用实测值。
关于折标系数的确定。1千克标准煤的发热值是7000大卡,用1千克我们所购原煤的发热值除以7000得到的商就是实测折标系数。一般1千克普通烟煤的发热值是5000大卡,所以折标系数就是0.7143。
若企业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多次购买原煤,则原煤折标系数应该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即将每批次原煤进行折标计算后累加得出折标总量,再使用折标总量除以所有批次原煤数量,得到的商就是平均后的总折标系数。该方法亦适用于其他能源品种的汇总计算。
若企业无自测折标系数,需凭购货单据开具的原煤热值,选择报表上最接近其热值区间的原煤品种填报,或者依然按上年报表原煤折标口径填报。
企业有自测折标系数但与参考系数不一致,则按照实测值选择最接近其折标系数的原煤品种填报。
2、原煤为合计项,被调查企业在填报分项煤种的同时也需填报合计项。
3、无烟煤、炼焦烟煤、一般烟煤、褐煤的折标系数需采用累计加权平均计算,不能直接使用当月实测值填报。
4、原煤合计项的折标系数根据无烟煤、炼焦烟煤、一般烟煤和褐煤填报的热值,使用对工业生产消费量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合计项的折标系数。
5、原煤在厂外的运输损失不应计入能源消费,在厂内的损失应计入能源消费。
6、库存盘点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实际数量原则,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盘盈盘亏不应计入能源消费。
(二)其他煤气类的填报
2011年新制度取消了其他煤气这项指标,关于非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发生炉煤气的其他煤气类的填报原则是:需先确定其他煤气类气体的原有本质属性,根据其原有性质选择与其最接近的气体品种填报。例如,为提高效率在使用焦炉煤气时加入少量氢气,其性质依然为焦炉煤气,仍然需要填报到“焦炉煤气”项。
(三)石油制品的填报
包括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石蜡和石油沥青及其他石油制品。其他石油制品是指石油加工过程中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和石油沥青以外的其他炼油产品。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上述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些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产品归并在“其他石油制品”。
填报原则:
1、上述石油制品可以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填报,但不可作为能源加工转换投入。
2、纯化工企业可以使用上述石油制品作为能源消费填报,但不能填报加工转换表。
3、纯炼油企业可以使用上述石油制品作为加工转换产出填报加工转换表。
3、炼化一体化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炼油、化工装置进行界定。出自炼油装置的产品可算做加工转换产出填报,出自化工装置的产品不能填报加工转换表。
4、本年与上年同期加工转换效率不应出现明显变化,调整数据需要保持历史数据同口径可比。
5、上述填报原则同样适用于煤制油、煤化工企业。
(四)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煤矸石、城市垃圾、生物质废料、
余热余压和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的填报
填报原则:
1、只有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余热余压可以填报回收利用,其他品种均不能填报回收利用。同期数需要按新规定同口径调整。
2、对于非加工转换企业,原则上不应填报上述品种能源的回收利用与加工转换产出,只需填报能源消费。
3、对于加工转换企业,需填报加工转换投入以及相应的加工转换产出,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能出现负值。
4、对于将城市垃圾、生物质废料和其它工业废料用于燃料的企业,只填报在工业生产能源消费。同期数需要按新规定同口径调整。
5、煤矸石用于燃料只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填报不再作为回收利用填报石油加工且该企业必须有洗煤加工转换产出。同期数需要按新规定同口径调整。
6、有煤矸石产出并完全用于本企业消费需要填报煤矸石加工转换产出以及煤矸石的能源消费
例如,洗煤企业,且拥有自备煤矸石电厂。其加工转换表的填报方法为:洗煤产出洗精煤、其他洗煤和煤矸石;火力发电填报煤矸石用于燃料投入,加工转换产出电力。
7、洗煤企业生产的煤矸石如果外售能准确确定作为能源使用(销售给煤矸石电厂)则可以填报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需向省级统计部门报送相关证明文件备查并确保历史数据同口径可比)若不作为能源使用(例如,制砖和铺路)则不能填报能源加工转换产出
(五)生物乙醇以及煤制甲醇、焦炉煤气生产甲醇和二甲醚的填报
化工企业不需要填报加工转换表;生物乙醇以及煤制甲醇、焦炉煤气生产甲醇和二甲醚不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过程填报加工转换产出和回收利用。
(六)电力消费的填报
P201表工业电力消费应与工业产值产量调查报表(B201表)的企业用电量保持一致,一个企业只应该有一个工业生产电力消费数据。其他非工业生产电力消费填报在P201表第7列非工业生产消费栏目。
发电厂的厂用电不作为发电的投入统计,计入P201表工业生产电力消费。厂用电量=总发电量-外供电量
(七)余热余压的填报
    若企业有余热余压计量设备,则按照实际测量的回收利用数据填报;若企业无相关计量设备,则依照火电机组设备效率推算能源消费投入填报。
(八)关于库存的填报
P201表库存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
1、有期末库存则应有年初库存,有年初库存则应有期末库存。
2、2011年月报年初库存量应与2010年年报期末库存量一致。
3、非能源产品生产企业,期末库存=年初库存+购进量-能源消费
4、无特殊情况期末库存与年初库存变化不应超过100%。
5、无特殊情况本月期末库存与上月期末库存变化不应超100%。
(九)关于折标系数的填报
1、折标系数本月与上月变动幅度不应超过5个百分点。
2、若去年原煤采用0.7143的参考折标系数,而本年采用企业实测系数且系数小于0.7143, 则应按本年的系数重新计算同期能耗。
二、P201-1表的填报原则与方法
能源加工转换是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是指为生产二次能源产品,将一种或多种能源产品作为加工转换装置的原料消费(火力发电时作为燃料)。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能源消耗后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能源消费后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既通常意义上是不作为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指经过能源加工转换装置产出的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
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洗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炼油和煤制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 、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等,制气(指煤气生产)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计算公式如下: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折标煤)-产出的能源数量(折标煤)
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指产出的能源数量占投入的能源数量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