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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参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为水利水电行业建设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类别。
第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受水利部委托,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由施工企业申报,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后公布。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原则上每2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申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应处于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内领先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三)工法至少经过两个工程的应用,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八条 企业申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中央和水利部直属单位企业直接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企业须由流域管理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其他企业由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行业自律组织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省部级。
第九条 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联合申报,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多个单位同期申报的同类项目,可以同时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
工程完成时间、专利号时间和科技创新水平等来确定申报单位排序,征求申报单位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与资源节约、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十二条 工法编写应层次分明、数据准确可靠、语言表达规范、附图清晰,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工法中若涉及需保密的关键技术,应在申请专利后申报,在编写时可以省略,但需注明专利号。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三)由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证明材料;
(四)由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部门出具的关键技术评价(鉴定)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成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下设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法评审程序:
(一)工法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专业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主审1人、副审2人,主、副审审阅申报材料,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二)专业评审组审查材料,查看工程施工影像资料,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业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有效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及
以上的为通过。
(四)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
(五)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将评审情况报水利部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工法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对符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条件的工法予以推荐。
第十七条 已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有效期为6年。
第十八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获得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工法所有权单位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如发现已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有剽窃作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工法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工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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