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认定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计划项目;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高水平学术论文;
(四)艺术成果、体育竞赛;
(五)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
(六)学术性专著、译著;
(七)标准、规范、规程、工法、导则、图集等。
以上成果须注明“大学城市建设学院”为完成单位。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审核,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认定,按年度奖励。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三章实施细则
第五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本校人员为主要完成人
的科研成果奖励类别及金额:
(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分别给予1:3和1:1配套。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元、3元、2元奖励;省部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元、1元、50元奖励。
(二)在国家级专业比赛或艺术类综合展中获得奖励的成果,给予1: 1.5奖励配套(或:一等奖80元
、二等奖50元、三等奖30元);在省部级专业比赛或展览、国家级学会中获得奖励的成果,给予1:1奖励配套(或:一等奖50元、二等奖30元、三等奖20元);在市(厅)级专业比赛或展览、省部级学会中获得奖励的成果,给予1:0.5奖励配套(或:一等奖20元、二等奖10元、三等奖5元)。若未设一、二、三等奖而只设优秀奖的,则按该项奖的最低额度奖励。
第六条科研项目奖励:
(一)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分别奖励课题组项目到账经费(不包括合作单位经费,下同)的20%、10%;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奖励减半。
(二)承担产学研合作项目,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类项目年度到账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年度到账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年度到账经费的2%;单一项目年度累计到账经费达到1万元以上的,追加奖励2万元。
第七条发表论文奖励:
(一)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5万元。
(二)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三)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元,被SSCI(Social Science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 元;期刊论文被EI( 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弓|)收录(检索类型为Journal Article )每篇奖励20元;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期刊(CSSCI)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元。
(四)在中国科学引文期刊(CSCD )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元,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奖励20元。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CSCD(或CSSCI)扩展源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元。
(五)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本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在三类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4元,在四类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元。
第八条学术专著奖励:
公开出版学术水平较高、有重大影响的优秀学术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每部分别奖励1元、50元。
第九条发明专利奖励:
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分别奖励1元、10元、10元;转让科技成果按所获转让经费的10%
予以奖励;获一类、二类成果推广项目,每项分别奖励30元、20元;被国家美术馆、国家博物馆(院)、人民大会堂收藏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50元。
第十条其他奖励:
主编国家级、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工法、导则、图集等,每部分别奖励2元、1元;参编国家级、省部级的,每部分别奖励50元、10元。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1、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
2、学术论文;
3、学术专著;
4、论文检索报告;
5、其它奖励项目的证明材料。
(二)各单位负责奖励成果初审,教务处审核,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奖励成果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教
务处会同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获奖级别及其他
第十二条获奖成果级别划分:
(一)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
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
(二)省部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三)市(厅)级:设立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各类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各类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市社科联项目及其他市厅级单位设立的各类项目奖。
第十三条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的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成果,分别配套奖励30%、20%;作为第三完成单位以后的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成果,配套奖励10%。
同一项目多次获得奖励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只补发奖励级差部分。
一类和二类成果推广项目及三类、四类期刊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认定。
第十四条科研奖励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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