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大学位 [2004] 12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苏州大学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2.苏州大学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苏 州 大 学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增列 博士生 指导教师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党委(工委)、总支,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1230日印发
校对:金薇吟
附件:
 附件一:
      苏州大学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增列工作,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一)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实行岗位制。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它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的层次或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增列工作,应该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工作,有利于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和培养扶植新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利于改进博士生培养工作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学科、专业范围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只限于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中设立。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教授(含特聘教授)或研究员(含特聘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196011日以后(含11日)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省部级
  (五)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引进人员除外)。
  四、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由本人向相关院系提出;外单位挂靠者,应由其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出具委托函并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苏州大学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向院系提交近5年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二)初评
  由学校聘请相关学科的教授57人(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50%)组成初评小组。初评小组负责审查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评。初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初评小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即为通过。所在院、系将通过人员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在无异议后,由初评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院、系应将初评通过者的有关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包括:个人申请书(外单位挂靠者还需单位委托函)、审核情况汇总表、所有成果的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申报简况表、代表性成果(35件)各一式七份。由人事处、科研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外单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