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双聘教授聘任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革教师管理模式,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现教师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岗范围及聘任条件
省部级
  1、双聘教授(未能全职到校工作)原则上在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士点学科和拟申报博士点学科中设置。
  2、双聘教授聘任对象为院士、博士生导师、教授等国内外知名专家,且满足我校在该学科设置的一级关键岗位上岗条件。
  3、所聘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所聘的岗位工作,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双聘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工作职责
  1、双聘教授主要是参与学科博士点建设、申报博士点工作。
  2、参与我校共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或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3、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指导青年骨干教师任课以及教材、专著编写。
  4、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5、每年在校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应在三个月以上。
  三、待遇
  1、双聘教授在聘期内根据不同的任务享受每月5000—10000元的津贴(按实际到校工作时间计算),由学校与用人单位按1:1比例承担。
  2、以我校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按我校有关规定享受科研成果津贴。
  3、双聘教授到校差旅费由用人单位负责,但在报销时,应先到人事处备案,登记来校工作时间。未备案登记者,双聘教授津贴学校部分不予以发放。
  4、用人单位按照双聘教授实际到校工作时间,填报《双聘教授津贴申报表》,经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四、聘任程序
  1、各学院、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经推荐学院(单位)聘任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出拟聘申请,填写《福州大学双聘教授申报表》,并附本人简历、主要成果材料、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等,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经人才引进审核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3、审核批准后,由学校、用人单位及本人三方签定工作协议。
  五、管理与考核
  1、双聘教授均纳入学校流动编制。
  2、双聘教授一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任期满,如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以续聘。
  3、双聘教授管理以学院(单位)为主。各学院(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双聘教授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双聘教授的作用。
  4、聘任双方按照签定的聘任协议条款执行。双聘教授由用人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工作任务协议书及其他要求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考核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提出聘期评估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凡当年考核不合格者,则自动解聘,终止聘任协议。 10月份以后聘任的双聘教授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六、知识产权归属
  1、双聘教授在我校期间完成的工作和教学、科研均属职务成果,由我校和双聘教授共有,其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署福州大学。
  2、双聘教授在我校招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福州大学,双聘教授和博士、硕士研究生共同发表的学术论文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福州大学。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