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保障培训工作需要,省部级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规模,进一步加
强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省级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省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含30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邀请授课老师的,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