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教职工校内住房购置流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区住房购置与流通行为,更好地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在住房购置与流通过程中的权益,更好地为学校吸引和稳定人才服务,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条件
⒈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在编在岗的已婚教职工或年满35周岁的未婚教职工。
2.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离退休人员。
3.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参加房屋购置。
⑴未被聘任人员或拒聘人员;
⑵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岗超过半年的;
⑶停薪留职人员复职不满2年的;
⑷受到行政记大过及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
⑸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及期满后未满2年的;
⑹受到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理的,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理期间及解教或刑满释放后未满3年的;
⑺夫妻双方都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或离退休职工发生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不满1年的;
⑻教职工去世,其配偶不是校区内职工的;
⑼人事代理职工。
4.在威海市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人员只能选购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下住房。
二、房屋换购
⒈换购资格:在校区内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在编在岗及离退休职工。⒉只能以校内房改房或校内集资房进行换购;
⒊在换购新的住房前必须将原有校区内1套及以上住房退购。两套及以上住房者换购前只退购一套住房的,退购的住房必须是面积最大的。
⒋换购时原房屋的面积以学校已有记录的、按照国家政策测量的面积为准。未进行过测量的,按照国家政策重新测量,测量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不接受个人测量或个人单独申请测量的结果。
三、校内流通和回收办法
1.学校允许教职工将现有校内住房转让给有资格购买校内住房的在编在岗或已退休职工。住房在校内交易后,性质不改变。
2.房屋转让时采取自由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学校负责办理相关更名过户手续。在换购住房前必须将原有一套规定住房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交易,否则学校按照该房屋最近一次的交易价格或最近一次的学校定价回收,如不同意回收则不得入住新选住房。
3.因教职工人事关系调离学校而回收的住房应在调离申请获批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规定在校内
进行自由交易。如不能及时交易,对于建设年限低于或等于20年的住房,学校按照该房屋协议价格或最近一次的学校定价予以回收;对建设年限高于20年的住房,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定价回收。
四、房价确定
⒈新建住宅的基价按照实际造价确定。在基准层价格基础上按照住房情况设置楼层浮动价。
⒉二手住房转让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
⒊威海市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人员第一次购置校内新建住房时,购房基价在现行房屋基价基础上上浮15%;第一次购买校内二手住房时,按协议价与同批次住房学校最近一次定价两者较高价格的15%向学校缴纳房屋购置费。
五、资格审查与房屋选择
⒈申购者提出购置住房申请,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作购房资格审查;
⒉对具有购房资格的进行个人资料的审核;
⒊对照积分标准计算申购者积分;
⒋按照积分排序,按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选房。
⒌积分相同者依次按照未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优先、职称(级)高低、任职时间先后、任职时间长短、纯工龄长短、在校工龄长短、出生年月日的先后来决定排队顺序。
⒍在校区内工作的双职工,可按综合分高的一方排队。
六、积分计算
⒈住房申购积分包括职称(职务)分、工龄分、学位分和其它政策性加分等四部分,即:住房申购积分=职称(职务)分+工龄分+学历学位分+其它政策性积分。
⒉职称(职务)分包括职称(职务)基础分和职称职务加分两部分。职称(职务)基础分由职称或职务确定,取职称或职务所对应的高分,不重复计分。职称(职务)加分按下面方法计算:凡讲师(含相当职称)以上人员从批准职称之日起每任职一年加0.5分;现任正、副科长、重点岗、七级职员以上人员(含相当待遇,以学校组织部备案为准)按任职时间每任职一年加0.5分。博士生导师、教学带头人从任职时间起每任职一年加1分。
离退休干部的职称、职级按照其离退休时为准,离退休干部的职龄计算至离退休之日,离退休后满一年加0.5分。
中层干部级别及任职年限按照《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关于中层干部级别及任职年限认定的请示》(校党发【2008】43号)的校本部回电执行,即“威海校区处级干部的级别及任职时间以2003年5月16日为界,之前的级别及任职时间以校党委任命文件为准,之后的级别及任职时间按威海校区任命文件为准。”
职称序列基础分计算标准
职称 | 基础分 |
正教授博导、正教授基础教学带头人 | 44 |
正高级、副教授博导、副教授基础教学带头人 | 38 |
副高级、高级技师 | 32 |
中级、技师 | 26 |
初级职称、高级工 | 20 |
中级工 | 14 |
职务序列基础分计算标准
职务 | 基础分 |
正校级(含同等待遇) | 48 |
副校级(含同等待遇) | 44 |
校长助理(含同等待遇) | 39 |
正处长 | 34 |
副处长 | 30 |
正科长、重点岗 | 26 |
副科长 | 23 |
职员序列基础分计算标准
职务 | 基础分 |
五级职员 | 31 |
六级职员 | 27 |
省部级七级职员 | 24 |
八级职员 | 21 |
科员 | 20 |
办事员 | 14 |
其他职工 | 8 |
⒊工龄分:工龄分包括纯工龄分、在校工龄分和工作前学龄分三部分。纯工龄分以工龄工资年限为准,每年1分。离退休干部离休满一年计0.5分。在校工龄分以在哈工大(一校三区)工作的年限为准,每年计0.2分(在威海校区工作每年再增加0.1分),不足一年部分按1年计算。凡参加工作前就读于高等学校并获得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按学制年限每年计1分。
⒋学位分按照所获最终学位计分。获学士学位者加1分,获硕士学位者加4分,获博士学位者加10分。硕博连读提前留校的教职员工在博士论文开题后,且硕博连读满两年按具有硕士学位计分。凡实行学位制前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可分别比照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加分。
⒌其它政策性加减分
(1)校内双职工申请住房时,另一方职称(职务)分不低于申请人的加1分,但必须是现任职称(职务);
⑵在校双职工加1分。申购住房的教职工,配偶为人事代理的,可按照双职工对待;
⑶有归侨、侨眷(直系)、台胞、台属(直系)之一者加1分;
⑷从事专职思想政治工作者(学生工作辅导员、研究生协理员)加2分。
⑸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框架下,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加1分:①有独生子女证者;②符合晚婚或晚育政策者;③婚后一胎的女职工或女方配偶年龄已达49周岁者;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二胎者。
⑹烈士子女加5分,一等伤残军人加5分,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加4分,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加3分,三等甲级伤残军人加2分,三等乙级伤残军人加1分;
⑺未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校区内无住房)加1分;
⑻在威海市曾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者第一次购买校内住房减6分;
⑼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加5分;全国“三八” 红旗手、国家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加4分;
省部级劳动模范、省级教学名师加3分;省部级其它荣誉、奖励加2分;
哈工大教学名师加2分;哈工大其它荣誉奖励、威海市荣誉奖励加1分;
威海校区荣誉、奖励加0.5分。
本条内加分总额不超过10分;哈工大荣誉奖励加分总额不超过4分;威海校区荣誉奖励加分总额不超过2分。
⑽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奖4分;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奖励3分;省部级中青年专家奖励2分;哈工大百名英才奖1分。
⑾获得下列科研奖励(科技发明、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基金)的获得相应奖励分:
获奖排序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国家一等奖 | 5 | 4.5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国家二等奖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1 | 1 |
国家三等奖 | 3 | 2.5 | 2 | 1.5 | 1 | 1 | 1 | 1 | 1 |
国家四等奖 | 2 | 1.5 | 1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省部级一等奖 | 2 | 1.5 | 1 | 0.5 | —— | —— | —— | —— | —— |
省部级二等奖 | 1 | 0.5 | 0.3 | —— | —— | —— | —— | —— | —— |
⑿获得下列教学奖励的获得相应奖励分:
获奖排序 | |||||
1 | 2 | 3 | 4 | 5 | |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4 | 3 | 2 | 1 | 1 |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3 | 2 | 1 | 0.5 | 0.5 |
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 1.5 | 1 | 0.5 | —— | —— |
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1 | 0.5 | 0.3 | —— | —— |
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0.5 | 0.3 | 0.1 | —— | —— |
⒀上述各类获得加分和奖励分的情况,若获得一类中的多项,以最高加分(奖励分)项为准,
不重复计算;科研、教学奖励排序以证书为准;荣誉、奖项只限上述类别范围,不类比;上述列表范围的奖项,仅限1978年以后评选的有效;省部级奖项必须是省委、省政府、部委直接颁发的奖项,其余省属直属机关、协会所颁发的奖项一律不计为省部级奖项,可按哈工大其它荣誉奖加分;每一种奖项在校内购房中只能使用一次,再次购房时再次使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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