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理概念要点:(1)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2)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工程监理的范围:工程范围和建设阶段范围。
(1)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
4、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的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P3 1、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
按照独立性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公正性要求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监理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2、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①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②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③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④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P5 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P7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取得四川省项目项目总监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项目专监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P8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1) 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2) 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3) 良好的品德;
(4) 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P10监理工程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2、违约行为,3、安全生产责任。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①违章
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
③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P12 报考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二是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3种: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家企业,按照专业类别注册。
P14 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特殊情况: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因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业务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 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4 在2个或者全国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2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5 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质证书;
6 年龄超过65周岁;
7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注册的其他情形;
P15 1、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市场准入制度、资质准入制度)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构成要素: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验管理、社会信誉等。
P16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等级分为:综合等级、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等可设立丙级。
P18 业务范围: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事务所资质:可以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
P24 资质年检制度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P28 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施工监理服务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X(1±浮动幅度值)
(2) 施工建立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到复杂程度调整系数X高程调整系数 (一般浮动幅度值为20%)
P30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
P35 项目监理机构中一般应有三个层次: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协调层和执行层)、作业层(操作层)。
P37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
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主要优点:组织机构简单,权利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缺点是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其特点:实现了智能化分工,多头领导,减轻总监负担,但是由于下级人员受多头领导,如果上级指令互相矛盾,将使下级在工作中无所适从。
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的特点:优点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楚、管理专业化。缺点: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的特点:优点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缺点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出现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P42 总监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 审核签认竣工决算;
(4) 协调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P43 组织协调的概念:联合、联结、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使各方配合适当,其目的是促使各方协同一致以实现预定目标。
建设工程协调一般3类:人员/人员界面,系统/系统界面,系统/环境界面。
项目监理机构协调范围:系统内部协调和系统外部协调。系统外部协调又分为近外层协调和远外层协调。近外层和远外层协调的主要区别:建设工程与近外层关联单位一般有合同关系,与远外层关联单位一般没有合同关系。
P45 1、 监理手段: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查、指令文件。
2、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3、旁站:是一种现场主要检查形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跟班检查施工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过程。
4、旁站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和高位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活动。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有:
基础工程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结构安装;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给水管道主管道水压试验、工业管道封闭性实验、防雷接地电阻测试、电气线路主回路绝缘电阻测试智能建筑功能性试运行、通风空调试运行、电梯工程超荷载实验。
对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也应实施旁站监理。
5、施工单位根据监理机构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事,应当书面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P47 建设目标控制流程的基本环节: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偏五个基本环节。
P48 按照控制措施作用于控制对象的作用时间,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
按照控制措施的出发点,可分为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
P50 建设工程四大目标之间的关系(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对立关系、统一关系。
P57 考评方法采用分率评定法,以是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N≥85%评委A;75%≤N<85%评委B;65%≤N<75%评委C;N<65%评委D。
P94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
2、为了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P95 1、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
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①权利②义务。
P96 1、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有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2、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
代理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权代理。
P98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3方参加: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P100 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在建设工程中,保证是最为常见一种担保方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度要求比较高,建设工程中的保证
人往往是银行。在建设工程中往往把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人出具的书面的保证称为保证书。
P101 保险,是指投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邪恶人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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