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6.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办 公 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办 公 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6日
 
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集中统一、从严控制的原则.
省委办公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物业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未变更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及其它原因等无法登记的,涉及权属备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机关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账务登记.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
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数据库,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调剂、置换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置换的办公用房可以采用租用、建设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可以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统一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省直各单位、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 (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的机构级别,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