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9.10.14
【字 号】苏政发〔1989〕10号
【施行日期】1989.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1989年10月14日 苏政发〔1989〕10号)
  为了端正党风,推进廉政建设,坚决刹住用风,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中办发〔1989〕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近期做几件众关心的实事的决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参加会议费用开支标准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从事上述公务活动,在住所就餐时,应购买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吃饭,在外埠不能回住所就餐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工作餐的形式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本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吃工作餐一律为二菜(一荤一素)一汤。工作餐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准用公款购买烟、酒和饮料。
  工作餐的伙食标准,中、晚餐各为二至四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埠进行公务活动吃工作餐的,每餐向就餐单位交伙食费二元。回原单位可报误餐补贴,中、晚餐各一元五角;出差在外埠吃工作餐的,每餐交伙食费二元,回原单位后可按出差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在本县(市)境内进行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仍按各县(市)现行出差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如陪同上级或外地来人进行公务活动,需吃工作餐的,可回原单位报误餐补贴。
  到外省市执行公务需吃工作餐的,按外省市有关工作餐规定办理。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属违纪行为。所动用的公款,必须由违纪单位负责向就餐者如数追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批准动用公款的责任人员,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
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是党员的,同时按党的纪律进行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如有违纪人或所在单位拒不执行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决定,财务人员对用不抵制,对坚持原则抵制违纪行为的人员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进行处理。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也可以直接处理。
  六、关于会议费开支规定。
  (一)会议费开支标准为:省党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体会议,会议费综合包干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三十三元;省劳模(或先进工作者)大会、烈军属代表会、工、青、妇代表大会,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三十一元。其他工作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二十八元。(以上综合定额均包括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什费等一切费用在内。)
  (二)召开会议提倡分餐制,需要集体用餐的不得超过“四菜一汤”。会议伙食费标准为:第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十二元,第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十一元,第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十元。参加会议人员每人每天交伙食费一元,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免交。
  (三)市级各类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应相应低于省级标准二至五元,县级各类会议应低于省级标准六至十元,其中会议伙食费标准也应按相应比例降低。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研究制订,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委办公厅
  (四)各种会议和出差的工作人员,都要住招待所,不能住旅游宾馆和收费高的饭店。同时要整顿和加强机关招待所的收费管理。省级机关所属西康路招待所、中山东路三0七号招待所、江苏饭店、太平南路招待所,接待会议双人标准房间每床每天收费不超过十五元,三人房间每床每天收费不超过十二元,四人房间每床每天收费不超过十元,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这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委办公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同时,各级招待所要有供应每客每天四元至六元不同标准的零客伙食。
  七、本规定适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应参照此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关外事接待活动的宴请和用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