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9.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0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严格和规范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150号),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 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以及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做到有件必审、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第五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处室须填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表》,并将下列材料一并送相关处室进行审查:
  (一)正式文本;
  (二)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
  (三)备案报告。
  第六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须经政治性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合理性审查、规范性审查后方可提交厅党组决策。省委办公厅
  第七条 起草处室负责党内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审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在《黑龙江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表》中签署意见:
  (一)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二)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三)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厅机关党委负责党内规范性文件政治性审查,自收到草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在《黑龙江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表》中签署意见:
  (一)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
  (二)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
  (三)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
  (四)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厅法规处负责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自收到草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在《黑龙江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表》中签署意见:
  (一)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
  (二)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四)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厅办公室负责党内规范性文件发文规范性审查,自收到草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在《黑龙江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表》中签署意见:
  (一)名称使用是否适当;
  (二)体例格式是否正确;
  (三)表述是否规范;
  (四)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内容存在较大问题,缺少必要程序,相关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处室可以要求起草处室修改、补正程序,或者建议暂缓制定该文件。
  第十二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应经厅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通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当对党内规范性文件统一进行登记,使用“黑财组”专用文号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规定,对于确需公开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厅办公室应当通过省财政厅网站及向社会公开党内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十四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负责解释。
  需要解释的,由起草处室提出解释意见,履行审查程序后,报厅党组会议审定公布。
  第十五条 起草处室负责按照省委办公厅要求准备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所需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自党内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材料送厅法规处。
  纸质文本须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厅法规处负责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报送纸质文本,通过省委党内法规管理系统备案平台报送电子文本。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厅法规处。
厅法规处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文件目录报送省委备查。
  第十八条 对报送省委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如提出纠正建议的,起草处室应当自收到纠正建议函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要求纠正文件并向省委办公厅反馈处理情况。修改后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备案报告(样本)
             2.备案说明(样本)
              3.黑龙江省财政厅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