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庆典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12.10
∙【字 号】浙委办发[2003]40号
∙【施行日期】2003.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庆典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公厅
(浙委办发[2003]4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庆典和纪念活动的规定,坚决杜绝各种铺张浪费、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庆典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克服形式主义,集中精力抓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切实关心人民众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一般不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对个别涉及国家形象且在国际上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影响,确需举办的庆典活动,须报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庆典活动要本着节约、俭朴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不得借机发放各种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个人集资或摊派。其他各市、县(市、区)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对展会等庆典活动的管理。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庆典活动审批管理的通知》(省委办[1997]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展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3号)的要求,严格各类庆典活动的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既要鼓励和合理安排社会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自主举办展会,又要从严控制政府直接主办或承办各类展会、办节等庆典活动,确保展会等庆典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四、各地要对本地区举办的各类纪念、办节、展会等庆典活动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停办;对存在的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和众监督的作用,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城市周年庆典等庆典活动以及在活动中铺张浪费、增加企业和众负担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地(以市为单位)要在2004年1月31日前把清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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