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15
【字 号】榕政办〔2015〕57号
【施行日期】2015.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5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放的职责。
  (五)加强涉及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六)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福州特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七)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八)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委办公厅
  (二)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督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三)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虚拟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研究制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福州标准体系;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筹推进福州质量建设,牵头制订福州质量和质量强市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经济、社会等各领域质量全面提升;推进福州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福
州质量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依法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