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0
∙【字 号】甘发[2014]12号
∙【施行日期】201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发〔2014〕12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单位:
《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重要制度规范,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认真抓好《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制度的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权威,坚决杜绝“破窗效应”。要加
大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切实增强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节约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市(州)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文化、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预算编制必须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细化支出内容,保证预算的完整性,全面准确反映公务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增强预算透明度和调控力。
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的合规性、预算经费的合理性从严审核,强化预算约束,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八条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公益金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到机关所属的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活动中心、基金会、协会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和压缩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真实反映运行成本。党政机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务活动需求,及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
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进口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对所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十七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按照职务等级选乘交通工具,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的,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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