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6.08.24
【字 号】鄂教学[2006]17号
【施行日期】2006.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编办、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扶贫办、湖北团省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教学[2006]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提高就业率,提高就业质量,实现就业人数的增加,争取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人数进一步增加。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组织实施好有关项目计划,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鄂办发[2006]3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 “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实施。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农业厅要共同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作。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除保证发放其工资、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外,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所需费用及工作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
社会组织,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到以上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探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由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设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的具体办法。对在乡镇以下基层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且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由政府代为偿还。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为志愿到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代偿助学贷款。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同时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工资、补贴等政策。凡到乡镇以下(含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新的工资制度,适当高定工资等级。
  三、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2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50
省委办公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25%,展期不贴息。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实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服务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如属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应按当地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参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要努力营造创业氛围,把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增强创业意识,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
  四、进一步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要取消人口计划指标控制。公安机关要因地制宜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改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落户的管理方式。要完善地级以上城市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落户制度,进一步简化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
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毕业生离校前,各高校要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的登记工作,以各种方式提供后续就业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截至当年12月31日当地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信息。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以上创业培训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一家两人以上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安排等就业援助政策,对其中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已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后未就业的,暂不调整所在家庭低保待遇;对于离校后户口迁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当地城市低保救助范围。对于离校后户口迁回非原籍地
的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向户籍迁入地所在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六、适应社会和市场需要,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抓好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积极推进专业设置、学科结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手段、方法和教学管理的改革和创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精神,适度控制招生增长速度,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严禁无计划和超计划招生,严禁游离于体制之外招生,相对稳定招生规模,以减轻毕业生就业压力。
  要坚持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发挥毕业生就业率的导向作用。要将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调整、办学水平评估、经费投入和招生规模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尤其是要坚持年度招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率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情况适度硬挂钩,对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高校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明显偏低的要减少其招生计划,甚至停止招生。要继续深化高职改革,切实转变办学思想,面向市场,围绕就业办学。积极推行“订单式”培养、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和顶岗实习制度。
  七、积极培育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大力推进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要以校园市场为主要渠道和依托,积极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努力使供求信息及时对接。要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从省级教育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级常设市场建设。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都应开设为毕业生服务的专门窗口。要重视开拓省外毕业生就业市场,在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一批就业和实习基地。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加速就业服务信息化进程,高等学校要积极开通网上远程面试,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服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和发布制度,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双向选择”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举办超大规模的招聘会,严禁不具备资格的机构(组织)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严禁以盈利为目的举办招聘会。大力提倡校内招聘、网上招聘和分科类的中小型招聘活动。对那些非法中介机构(组织)举办的非法招聘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彻底消除与杜绝各项招聘活动中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