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浙科发农[2014]6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新一轮科技特派员派遣计划的通知
(浙科发农〔2014〕6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农办、科技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通知 》(浙委办〔2005〕25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2013年5月22日召开的全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座谈会精神和省委夏宝龙书记在座谈会上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支持力度的讲话要求,进一步发挥科技特派员在加快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中的科技支撑作用,经研究,决定派遣1279名科技特派员到乡镇开展农业农村科技服务和扶贫开发工作,其中省级派遣335名到欠发达地区,市、县(市、区)派遣944名(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特派员的派遣范围和数量
新一轮省科技特派员在原来218名基础上,增派117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扶贫结对帮扶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8号)和《浙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意见》(浙政函办〔2013〕98号)精神,省科技特派员派驻26个欠发达县(市、区)和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部分乡镇(以下称“29县”)及民族乡镇,其中29县派驻334名,另1名派驻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一轮省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在12个特别扶持重点欠发达县实现所有乡镇全覆盖,其余17县实现重点乡镇全覆盖。
省委办公厅 二、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主要任务
1.加强调查研究,帮助乡镇制定和完善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特别是优势特产业的发展规划。
2.引进和推广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帮助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培育特优势产业。
3.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帮助当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致富本领。
5.及时反馈农业农村工作信息,反映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要权责
1.科技特派员应该协助入驻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科技帮扶和服务“三农”工作,参与入驻乡镇的各类科技和农业开发项目的研究和决策,并可直接负责重要项目的实施。
2.科技特派员可以通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形式,与当地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
3.科技特派员申报的以入驻乡镇为实施基地的科技开发项目,政府各部门要优先予以支持。
4.科技特派员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众的监督。
(三)服务期限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一轮。鼓励科技特派员连派连任,延长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努力做到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服务两不误。
(四)工作方式
科技特派员采取驻乡镇联村帮户的派驻形式,在科技服务方式上,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联合服务组,确定服务组的召集人,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团队作用和各自的专业特长,并可根据需要,面向全县(市、区)开展服务。
三、科技特派员的选派
(一)选派条件
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心“三农”工作,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
2.省、市派遣的科技特派员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科技
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
3.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4. 身体健康,作风踏实。
(二)派出单位
省级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由原来27家增加到32家。新增的117名从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选派。派出单位根据乡镇特产业发展的需求,择优选派相关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各类科研、教育、农技推广等单位的优秀后备干部都应到乡镇担任科技特派员,接受锻炼。同时,积极鼓励刚退休不久、身体健康的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
四、保障措施
(一)科技特派员在入驻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入驻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帮助科技特派员选择领导班子较强、众科技致富要求迫切的村,作为联系点和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扶贫重点村应
优先列入。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组建科技特派员联合服务组,并为他们开展跨乡镇科技服务积极创造条件。
(二)各派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激励机制,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科技特派员安心工作在科技服务第一线。要积极协助入驻乡镇做好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安排好科技特派员返回后的工作。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其行政关系、职务、待遇等保持不变,工资、奖金、福利由派出单位从优发放,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保障科技特派员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科技项目开发和有关工作经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资金要重点支持乡镇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项目。同时,积极探索工商企业、民间资本等多渠道投资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发项目的新路子。
(四)加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科技特派员入驻地财政、扶贫、科技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
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因故中止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并继续用于对其他科技扶贫项目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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