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8.10
【字 号】鲁政办字〔2015〕135号
【施行日期】201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9〕1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新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绿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鲁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
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齐鲁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等部门(单位)组成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
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省委办公厅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齐鲁首席技师、齐鲁和谐使者、齐鲁文化人才等省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与齐鲁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 齐鲁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省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