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2.05.07
【字 号】陕应急〔2022〕183号
【施行日期】202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省政府:
  《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4月25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5月6日省委第2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呈上,建议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妥否,请批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包括安全生产事前问责的依据、定义、原则、适用对象等。第二章“问责情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事前问责的17种情形和免予问责的2种情形以及不予问责的3种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包括6种事前问责方式和责任追究机制。第四章“问责程序”,包括事前问责2种一般程序和各环节时限,3种移交追责情形。第五章“附则”,包括本办法衔接、解释条款及施行日期。
省委办公厅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以下简称“事前问责”),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事前问责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范围,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由上一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经查属实,对举报对象进行事前问责,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未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六)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的;
  (二)未严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导致分管行业领域出现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未认真督促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导致未按照要求时限完成治理的;
  (四)未按程序受理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