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2
(2018)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回顾与前瞻
吴洪淇
目次
  引言
一、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历史审视  (
一)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从无到有的阶段  (二)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今:由粗到细的阶段二、当前律师职业伦理的宏观背景与应对
状况  (
一)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新动态  (二)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应对状况  (
三)当前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主要问题三、走向践行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四、结语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大致经历了从纪律走向规则、从规则确立走向规则实施的转型发展。随着律师队伍的急剧扩大和律师行业整体格局的重大变化,不断涌现的律
师执业失范行为对于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构成新的挑战。而对于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来说,
新的时代背景也隐含着重大的机遇:律师队伍的急剧扩大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律协地位的突出为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化执行提供了组织条件,而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与研究重要性的提升则奠定了研究力量。与
此同时,
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的中国化进程依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一步跟进。关键词 律师 职业伦理 行业管理 律师协会 失范行为
引  言
在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在谈到律师职业伦理的时候,已经不仅仅是指道德层面的伦理玄谈,而更多是指一套相对成熟的有关律师职业伦理的制度规范和学理解说。律师或准律师通过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相关课程的研习可以尽量避免陷入相应的伦理困境乃至法律雷区。〔1〕另一方
国师·
52·
〔1〕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司法评估的
理论与方法研究”(项目批准编号:17ZDA129)的研究成果。SeeStephenGillers,犚犲犵狌犾犪狋犻狅狀狅犳犔犪狑狔犲狉狊牶犘狉狅犫犾犲犿狊狅犳犔犪狑犪狀犱犈狋犺犻犮狊(WoltersKluwer,2015),p.
xxiii.
面,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也是回应社会对律师体职业期待并据此赋予其自我管理权的根本性举措。〔2〕而在我国,这样一种制度和学理的探索似乎还在急剧的变动当中。近年来,随着重庆李庄案、北京李某某案、死磕派律师现象等一系列事件的不断出现,律师职业伦理问题反复叩问着法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的内心。对于在这些问题的探索过程当中,不断出现的案件和激烈的争议一定
程度上恰恰说明我国当前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正处在一个新的变动期,
还没有非常确定的共识。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被纳入法学本科生核心课程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本文将认真反思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过去三十多年来的历史积累并且深入检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律
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将会面临的历史机遇与未来走向。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过去三十余年来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进行简单的梳理与总结;第二部分则对过去十年来我国律师业
的发展变化做一个基本概括,
并对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应对状况进行初步的检视;第三部分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建设方向做一个展望。
一、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历史审视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建设发展的历程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息息相关。在这不到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在制度建设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执业纪律到职业规范、从规范确立到规范实施的演变过程。这样一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从无到有的阶段
1980年,
伴随着《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对“四人帮”的公开审判,律师重新走进了社会公众的视野当中。在《律师暂行条例》当中,律师被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工作机构则是“法律
顾问处”,机构的性质为隶属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律师开展工作的宗旨为“必须以事
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律师暂行条例》第3条)律师的身份与国家公务人员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对其行为的规范自然与国家公务人员总体上一致。绝大
部分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局限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等案件,
也包括为国营、集体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业务。〔3〕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所谓律师职业伦理并无太大的存在空间,因为律师与当事人
之间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委托关系,
而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像是一种执行职务的行为,并不会遭遇行为伦理上的困境。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推动律师职业的制度变革。1988年开始,在北京、深圳等几个大城市出现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3年,
南行讲话之后,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提出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其中,提
出的“四个转变”要求:(1)从过去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划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转变为自愿组合、自
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的自治、自律性的律师事务所;(2)从用行政官员、
行政级别的概念来界定律师的属性,逐步转变为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3)律师执业机构从单一模式,转变为多种组织模式;(4)对律师的管理从过去完全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向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并创造条件最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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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森际康友主编:《法曹伦理》,刘志鹏等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4页。
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9页。
过渡到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4〕律师角转变与律师行业管理模式变化带来了对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需要,为了避免律师堕落为单纯的营利者,通过强化职业伦理来改善其职
业形象成了应有之义。〔5〕1990年司法部颁布《律师十要十不准》,以简明扼要的形式对律师提出了守法、尽职、保密、合理收费、公平竞争等基本要求。1993年,司法部颁布了更为详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该规范一共四章21条,其核心是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对律师执业纪律则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这一阶段,律师职业伦理方面的重要突破是实现了从无到有。司法部的两个规定以简明扼要的形式为律师的执业行为划出了基本的行为界限。这从这两个规定的立法用语就能够得到鲜明的体现,《律师十要十不准》在10个方面规定了律师“要”做什么,“不准”做什么,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核心则是规定律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尽管这些规定更像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纪律”,而不是具有完整规范形式的“规则”,但它们确实为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化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二)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今:由粗到细的阶段
从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律师行业开始进入快速的发展阶段。1989年,全国律师总人数只有31410人,而到2000年,中国律师的总人数已经达到了117260人。2000年,各类律师机构已达九千三百多个,其构成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3098个,占总数的33.3%;合作制律师事务所933个,占总数的10%;拥有国资所5216个,占总数的56%。到2007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达到8598个,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892个,国资所1674个,个人律师事务所204个,全国律师事务所达到12428个。〔6〕与律师业的快速发展并行的是律师行业进入脱钩改制的发展阶段,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两结合的宏观管理体制开始进入
实际运行。1995年7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律师行业选举产生了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的理事会。1996年,全国律协颁布了新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与司法部颁布的同名规范相比,这一新规定在规范内容和用语方面并无显著的变化,仅仅是将原来的“律师执业纪律”一章划分为四章而已。2001年,全国律协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在保持整体篇章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将规范的条文从40条增加到了48条。2004年,全国律协又专门颁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其中第2条明确提出“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颁布和不断修订代表着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化的基本成果。
表1 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演变对比表
颁布(修订)
时间规范名称颁布部门篇幅与内容代表性规范用语结构
1990年律师十要十不准司法部10条要…,不准…1992年律师惩戒规则司法部29条
1993年律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21条,四章,分别为总则、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执业纪律、附则必须…,不得…
·72·
吴洪淇: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回顾与前瞻
〔4〕〔5〕〔6〕肖扬:《律师工作改革的重大突破: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纪要》,载《中国律师》1993年第8期。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页。
杜福海:《律师在促进亚太地区和谐发展中的作用》,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zt/
200704/22/content_59798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0116)。
续表
颁布(修订)时间
规范名称颁布部门
篇幅与内容
代表性规范用语结构
1996年颁布,2001年修订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全国律师
协会40条,
七章,分别为总则、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律师在诉讼与
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附则应当…,不得…1999年通过,2004年、2017年修订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试行)全国律师
协会
98条,
八章,分别为总则、惩戒委员会、纪律处分的种类、
适用、违规行为与处分的适用、纪律处分程序、复查、调解、附则
2004年颁布,2009年、2017年修订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国律师
协会109条,
九章,在部分章下设节。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2008年颁布,2016年修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其中第四章规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共计26条
  这一阶段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呈现出三个重要变化趋势:第一,
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所涵盖的范围日趋广泛而严密。1990年的《律师十要十不准》着重针对的还是律师执业当中的一些较为突出的失范问题,比如像律师的收费问题、保密问题、尽职问题、廉洁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从整体上来说缺乏体系性的思维。1993年和1996年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则逐渐将规范的范围概括为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两大部分,
其中律师职业道德部分主要是一些基本义务条款,
包括守法、尽职、同业相互尊重、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义务。律师执业纪律则被概括为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等四个方面。2004年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则进一步将规范的两部分界定为“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和具体环节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其中具体环节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和“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两个板块。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有三方面的显著变化:首先,最为直观的是规范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从最初的10个条文增加到目前的上百个条文。其次,从规范体例来看,逐渐由完全不分章节演变为区分总则与分则、基本规范与具体规范。与此同时,
开始在一些规范比较长的章下面再区分为若干节,最终形成由“章节条款”组成的严密规范体系。再次,在规范所规制的对象上,逐渐由一些突出
问题发展成针对一些比较稳定的问题域的规制,
这些问题域是按照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轨迹来展开的,并且充分考虑了律师执业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问题域的趋于稳定充分说明了我国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已经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的规范体系和话语体系。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律师执业伦理规范逐渐由最初非常粗疏的几个条文发展为条文繁多、体系日趋严密化的类似法典化结构的一套规范体系。第二,逐渐形成全方位的、多层次的、立体化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在横向上,形成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为核心,其他专门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配套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体系。为了保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还有相配套·
82·交大法学 2018年第2期
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来作为违反前者的惩戒依据和实施程序。作为一个
行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实施效力如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那么必然沦为一纸具
文。〔7〕除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外,目前还就一些专门领域出台了专
门性规范,比如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2005)
等一系列专门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而从纵向角度来看,形成以全国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顶层,各层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配套的立体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体系。以全国律师业最为发达的北京市
为例,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2001)、《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2001)、《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2001)
等多个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律师职业伦理规范逐渐由行政纪律转变成为职业行为规则。首先,从规范的产生过程来说,规则的创制往往是民主程序的结果。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产生是律师行业自治的集中体现,而律师行业自治往往是以律师行业内部民主治理为前提的。与规则相比,纪律一般都是科层制中上级对下级的一种约束机制,其产生过程往往是上级长官意志的决定而缺乏集体民主的参与。〔8〕1990年的《律师十要十不准》便是行政纪律的一种体现,它来自司法部的行政意志,以一种不容置疑的方式划下了一系列禁区,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则是由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表决的结果。其次,从规范本身来看,规则不再仅仅是对律师行为的强制性戒令,而更多的是调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利益界限的规范性条文。1990年的《律师十要十不准》和1993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范形式是以“要”“不准”“必须”“不得”为话语标志呈现出来
的强制性戒令。而到了2004年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除了有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一些带有指引性质的任意性规范,充分实现了惩戒与指引相结合的规范指导功能。最后,从规范内容来看,行政
纪律往往比较简单扼要,而规则往往更为细致具体一些。以保密义务条款为例,《律师十要十不
准》中规定:“要保守国家机密和执行职务中知悉的秘密;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9条则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
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对比这两个条款,前者简明扼要,但设定
的条件其实并不清楚。后者一方面将保密义务的范围设定为律师在执业活动当中所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另一方面也为律师保密义务设定了一个必要的例外。因此,从规
范可适用性角度来看,后者的可适用性更强一些。
二、当前律师职业伦理的宏观背景与应对状况
回顾过去四十年,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经过曲折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体系,这为我国律师行业自我管理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但律师行业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开始对我国当前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提出全新的要求。从2004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颁布到当前为止,中国律师行业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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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吴洪淇: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回顾与前瞻
〔7〕
〔8〕律师执业伦理规范的效力虚化问题是各国都会面临的难题,即便在法律职业最为发达的美国,也面临这
一难题。SeeRichardAbel,“WhydoestheABAPromulg
ateEthicalRules”,59(4)TexasLawReview(1981).有关纪律与规则区分的详细论述,参见吴洪淇:《法律职业的危机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8~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