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 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 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 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第十一条 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的,抵押物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共同居住承诺;
二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原则上抵押物应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
三禁止以军用房、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
四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
五禁止接受评估抵押物净值低于贷款额度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 对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公司类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担保实力;
2、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对采用保证担保机构保证担保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相关业务产品的有关规定,并须承担全程保证担保责任;
三对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除满足借款人同样的基本条件外,保证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稳定的职业,经保证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等情况综合分析,保证人收入状况能够覆盖贷款风险;
2、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关业务品种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
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调查岗要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贷款调查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身份、品行、家庭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借款的原因、用途、还款来源和到期还款的可行性;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主要调查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经营管理能力,所经营行业的市场和效益情况;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通过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面谈,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抵押物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情况、变现能力和租赁情况等;
六信用状况;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七条 各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四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要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本行根据审慎性原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
政策,加强相关贷款业务品种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五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