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绿贷款统计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绿行贷统计制度管理,规范绿信贷识别方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绿信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绿信贷是指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在对企业贷款的管理中,将环境影响作为审查因素,在贷款的审批和监督中充分参考贷款企业的环境保护表现,并采取相应的信贷措施。
绿信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利用恰当的信贷手段支持环保节能;
(二)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
(三)通过对贷款项目的监督,引导贷款企业加强在绿生产方面的管理,降低企业的环境责
任风险,从而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四)在推进环保和节能过程中积极开发新型金融产品,拓展信贷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及相关职能部室。
第二章 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释义
第四条 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或项目包括:
(一)因违反环评法关于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
(二)因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的;
(三)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
(四)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五)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被责令期限拆除或者停产整顿的;
(六)逾期未完成期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关闭的;
(七)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被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九)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
(十)其他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或项目包括:
(一)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
(四)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
(五)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请关闭的;
(六)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七)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
第六条 落后产能企业或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所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或项目。
第七条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企业或项目包括:
(一)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二)未建立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的;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不达标的,其中:职业卫生“三同时”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率不达标的;
(五)职业健康体检率不达标的;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达标率不合格的;
(七)发生严重的体性职业病事故的。
第三章 节能环保项目释义
第八条 绿农业开发项目是指现代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项目和有机农业生产项目,一般不产生节能减排量。
(一)现代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项目包括: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1)商业化育种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改善育种设施条件,育种材料和关键设备的引进,育种测试点建设等项目;
(2)生产供种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种子基地田网建设、渠网建设、路网建设、地力培肥建设,全程机械化设备购置建设,烘干、清洗、加工、仓储、检测等配套建设项目;
(3)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新品种展示示范网络建设,种子市场营销、技术推广、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乡村种子连锁超市、配送中心、零售商店等基层销售网络建设项目。
  (二)有机农业生产是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主要包括有机种植、有机养殖、有机加工,以及为有机农业生产提供支持和服务的项目。
第九条 绿林业开发项目是指以林业良种繁育、种苗生产、造林绿化、扶育经营为主的森林资源培育项目,以及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发展起来的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等项目。其中,1亩以上的连片造林项目属于绿林业开发项目;花卉培养和种植等项目不属于该项目。该项目一般不产生节能减排量。
第十条 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是指为了节能、节水、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安全生产、预防控制职业病水平,对工业领域技术、工艺、设备设施、控制中心等而实施的建设项目,以及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减排技改、脱硫脱硝除尘、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环保治理项目、工业节水项目等。该类项目具有节能量效益,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量效益。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项目是指天然林等自然保护工程,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水生态系统旱涝灾害防控及应对工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等自然保护、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项目。一般不产生节能减排量。
第十二条 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是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和道路沥青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资源再生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项目指工业以外的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
以及大气污染、水域污染、农村面源污染等的环境治理项目。其中:农村面源污染是指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活动中,溶解的或固体的污染物,如农田中的土粒、氮素、磷素、农药重金属、农村禽兽粪便与生活垃圾等有机或无机物质。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包括:
(1)太阳能项目指利用太阳能发电、供热的工程建设及其运营维护。该项目具有节能量效益、二氧化碳减排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