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促进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ⅩⅩ农商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各支行、营业部。借款人是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  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已事先在托管机构办理托管登记手续,并遵守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采取适当方式,明确股权质押以及限制股权变动等事项。
第八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评估价值的50%;(根据股权实际情况设定质押率)单笔贷款的具体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确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以一年期限内短期贷款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上调,随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可通过与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或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借款申请书;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贷款卡、上两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用做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后报总行公司贷款管理部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授权额度,总行根据各支行不同的地域和经济情况,对股权质押贷款实行额度授权。 超过规定授权额度的贷款,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方式原则上只限于质押或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人所在地签订有关法律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支付方式按照《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按月付息;按季付息;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借款人可与贷款人协商选择还款方式。一笔借
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支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罚利息。   
  第二十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划按时还款.如果确实无法按照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展期。借款人须至少提前30天提出展期申请。贷款行须按照审批程序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      如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对延长期限的贷款应重新落实担保的存续期。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分期偿还贷款的,如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办行应向担保人追偿或处分质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向出质人、质权人核发《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股权登记系统将出质股权予以冻结,并报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冻结。然后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中,股权质押合同自质押双方在托管机构办理登记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第八章 质押登记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在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间内,未接到质权人的书面通知,质押人不得办理已出质股权的撤押以及变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欲变更质押登记事项的,应首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并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变更由质权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