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融易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经营行为,推动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以下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 用于满足个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严格控制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投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向XX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常住户口,合法有效居住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经营期限原则上在1年(含)以上;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7.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8.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六条个人经营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及联保。
第七条采用抵押担保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合法、有效、足额、易变现的住房、商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及经我行批准的其他类财产,不得接受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做抵押。
第八条禁止以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做抵押,原则上不接受借款人及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住房做抵押。
第九条抵押物应由XX农村商业银行批准准入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抵押物变现能力及变现难易程度。
第十条质押担保。采用质押担保的,质物范围应执行总行关于个人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保证担保。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限于自然人和专业担保公司。采用一般法人保证担保方式的,须经总行批准。其中,自然人保证人须符合总行规定的借款人条件,且保证限额不得超过保证人信用贷款可贷额度。
第十二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且其担保基金有明确的资金补充机制;
2.专业担保公司应为我行合作机构,并纳入合作机构管理范围;
3.专业担保公司为单个借款人担保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担保基金)的10%(含),同时我行与该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存入我行专户担保基金的10倍(含)。
第十三条联保担保。采用联保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限于生产经营稳定,效益较好,具有一定偿债能力及担保能力的个体经营户。联保个体经营户成员不能低于5户,最高不超过7户,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年审,依法从事经营活
动的,经营效益较好;
2.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必须达到2年(含)以上,经营项目合规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逃废债、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和交叉违约行为,且申请日无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经营时间可以下列方式进行确认:原营业执照注销重新注册的继续从事原行业的);
3.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经济独立,有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有较强的债务本息清偿能力,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借款人经营收益较好,经营资金在我行进行结算,对第二次及以上在我行申请贷款的客户,资金结算量须占其全部结算量的50%以上(含各类结算账户内资金);
7.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监督,能够如实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并接受我行正常监督和管理;
8.能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完整;
9.我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期限、额度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贷款经办支行(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实际用途、经营行业状况、预期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65年。其中:联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含),贷款到期后一律不得展期。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