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砀山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质押贷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个人存款单质押贷款所指的存款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本取息存款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
第四条  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款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第三人名下的存单为借款人质押贷款的,第三人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我行申请,经我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贷款通则的要求落实后,第三人出具书面担保函,否则不得用他人存单质押贷款
第五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借款人需要向发放贷款的支行提供印鉴或者密码,否则支行有权拒绝办理存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定期存单均为本币存单 第七条  存单质押贷款由借款人向我行所辖支行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存单交由受理支行保管,受理支行向借款人出据质押品清单
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如果是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的存单日期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元,每笔贷款存单质押率最高为存单价值的95%
第十条  存单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第二日开始,农商行有权处理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
息存单质押贷款不予办理展期
第十一条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照正常存款利率计算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如质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始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按照活期利息计算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按照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农商行出具的质押品清单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储户将质押品清单丢失,可向农商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按照《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支行应妥善保管质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经办支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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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贷款人有权处理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质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条件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一条  客户向支行申请存单质押贷款,由支行客户经理具体办理,按照个人贷款相关手续,向客户搜集基本资料,经至少两名客户经理实地调查后,填写调查审批表,调查期限不超过三天受理支行运营部配合客户经理,对存单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在调查审批表签字处签署意见符合我行存单质押贷款条件的,应在调查结束以后,将填写完整的审查审批表交由支行行长审批,不符合我行存单质押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将意见当面或者电话反馈给客户,并向客户说明缘由
第二条  支行行长应在当日审批客户经理提交的存单质押贷款,明确审批意见,借款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存单质押贷款,支行行长有权审批,十万元及十万元以上要在信贷操作流程系统中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第三条  授信评审部应在接到支行上报的存单质押贷款信贷审批流程当日批复
第四条  存单质押贷款经审批同意以后,经办客户经理同客户签订相关合同,经办支行应对质押存单进行有效控制,如果质押存单是在经办支行开户,应由支行运营条线对质押存单进行控制,交由授信支行库管人员入库保管,如果不是在经办支行开户的存单,
3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应由经办客户经理和信贷会计一起去开户支行办理存单出质手续,办理好出质手续以后,质押存单由信贷会计交由授信支行库管员入库保管,经办客户经理打印出账通知书,出账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合同、出质手续和出账通知书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交由信贷会计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