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纠正违规操作行为,根据《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员工发生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已构成纪律处分又并处经济处罚的情形。
第三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对照相应行为和本细则相应标准,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作出经济处罚的书面通知,并告知被处罚人或被处罚单位申请复审的期限和部门。
第四条  经济处罚分:、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款项、经济损失赔偿款项的集中管理部门为财务会计部,由财务会计部建立监督台账,并接受稽核部门的审计监督。绩效收入扣减款项由人力资源部依据作出处罚部门的书面通知,扣减相应人员的绩效考核款项,并建立监督台账。
作出经济处罚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建立经济处罚台账,定期与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核对。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一节  信贷业务管理
第五条 在贷款申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经济处罚。
1、没有执行借款人申请面谈制度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
2、借款申请审批表信息填写不全的,有一份扣客户经理100元。
3、没有按规定进行双人调查而发放贷款的,有一次(笔)扣客户经理、审批的行长各300元。
第六条 在贷款审查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经济处罚。
1、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时,未执行当事人面签制度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300元。
2、没有按总行及职能部门要求使用制式合同发放贷款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500元。
3、借据、合同要素填制不全或涂改,影响合同效力,或对债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有一
笔扣责任人1000元。
4、签订的合同有瑕疵,造成合同纠纷,影响诉讼进程或效力的,有一次扣责任人1000元。
5、对债权凭证(含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回执、还款协议、法律文书等)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有一件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
6、发放抵押物不足值抵押贷款的,对客户经理处以不足值部分1%但不低于500元的。
7、未经评估定价以下列财产抵押办理贷款的,有一户(笔)扣客户经理、审查人各200元:
(1)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机器设备。
(2)船舶。
(3)房龄5年以上的房地产或虽未达5年但无购(建)置发票证明价值的。
8、未经批准以下列资产抵押办理贷款的,有一户(笔)扣经办客户经理、审查人各500元:
(1)单体价值净值低于1万元的机器设备。
(2)直接用于化工产品生产的设备(含辅助设备),羽绒生产设备等专用设备。
(3)客户的国有划拨土地。
(4)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财产。
9、以机器设备抵押办理贷款,抵押期限超过2年的,有一户扣客户经理、审查人各200元。
10、以应办理而未办理保险的资产抵押办理贷款的,有一户扣客户经理50元。
11、发放质押贷款超过存单面值90%以上的,有一笔分别扣客户经理、记账员200元。
12、质押手续不齐全、不规范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
13、由于人为原因致使质押存单损毁、丢失造成法律纠纷而影响贷款清收的,对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0.5%但不低于1000元的,并由责任人负责清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4、直接以本行股金证办理质押贷款的,发现一笔扣客户经理、审查人、经办记账员、行长各200元。
15、发放保证类自然人贷款,应有但没有配偶担保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500元。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16、发放的联保贷款超过总行规定额度的,对客户经理、审查人分别处以超出联保金额1%但不低于1000元的。
17、未经总行批准向已满60周岁的自然人发放贷款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审查人各200元。
第七条  在贷款贷后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经济处罚。
1、未按贷款“三查”制度规定执行贷后跟踪检查的,每少一次扣客户经理200元;应出具而未出具贷后检查报告的,每少一份扣客户经理200元;贷后检查报告反映失实的,有一次扣检查人300元
2、对到(逾)期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催收或办理其他手续的,每笔扣相关责任人200元;弄虚作假,代借款人、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每笔扣相关责任人300元。
第八条  违反贷款支付、用途管理的,按下列处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贷款发放时,未按规定执行用信申请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
2、贷款发放时,未按规定执行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相关规定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
3、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明显违反合同和借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柜面经办记账员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的,有一笔扣经办记账员50元。
4、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转移借款用途,或发现借款人转移借款用途未制止,或制止无效未提出处理意见向行长汇报的,有一次扣200元;客户经理向行长汇报后,行长不予理睬或阻止客户经理向总行汇报的,有一次扣行长500元。
第九条  违反贷款期限、分类管理规定,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处罚。
1、贷款期限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
2、贷款展期未按规定办理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500元。
3、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真实、分类认定不及时,虽对贷款偏离度影响不大,有一项(次)扣客户经理300元。
第十条  违反清收责任管理规定,按以下标准对相应责任人予以处罚。
1、擅自将责任清收贷款划入岗位清收贷款管理的,有一户(笔)扣填报人500元,并责令调回;若支行行长明知或应知是责任清收贷款,而擅自同意将该贷款划入岗位贷款管理的,有一户(笔)扣行长500元,并责令调回;造成责任悬空的,由行长承担责任清收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信贷系统管理规定,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登记、录入、编制信贷数据信息的,虽未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严重失实的,有一项扣客户经理200元。
2、离岗时未及时将已登录的信贷操作系统退出的,发现一次扣操作人员200元。
第十二条  违反集体会办制度办理贷款,按以下标准对相应责任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