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等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三条  对重大违法违纪的员工,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一)经济处罚,没收违法违纪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二)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纪律处分;
(三)移交司法机关;
(四)其他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  本行内审部为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处罚内容
第五条  账外经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合同,以下统称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办理存款、贷款、拆借、投资、股金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和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发生存款、贷款、拆借、投资、股金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以其他方式进行账外经营。
第六条  高息揽存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支付法定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和馈赠物品。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以贷收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纪律处分,同时按《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相应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执行窗口还贷,现金还贷;
(二)以原借款人名或以换名方式当日收放;
(三)先放后收;
(四)空库收贷;
(五)存折倒贷;
(六)以其他资金来源收贷;
(七)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
(八)其他虚假收贷行为。
第八条  以贷收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纪律处分,同时按《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相应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一)直接以贷收息;
(二)直接以贷还本收息;
(三)新发放贷款含收息;
(四)部分收息;
(五)将应偿还贷款本金或处置抵债资产的资金擅自转作利息收入;
(六)其他虚假收贷行为。
第九条  违规放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纪律处分,同时按《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相应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执行窗口办贷和贷户本人取款;
(二)对借款人信息采集不真实、贷款手续不全、抵质押物不足值;
(三)超权放款;
(四)自批自贷;
(五)利用他人名章或私刻假名章发放贷款;
(六)多户承贷集中使用贷款;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条件的;
(八)其他违规放贷。
第十条  违规计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纪律处分,同时按《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相应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设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
(三)违规计提应收、应付利息;
(四)违规计提呆帐准备金;
(五)决算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六)其他违规计提的。
第十一条  违规购建固定资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纪律处分,同时按《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相应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权购置;
(二)超出标准和审批额度;
(三)超审批额度;
(四)因偷工减料、人为降低标准等致使工程质量低下;
(五)未按规定公开招标;
(六)其他违规购建固定资产的。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置抵债资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纪律处分,同时按《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相应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处置;
(二)未公开招标;
(三)低估抵债资产;
(四)处置后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纳入帐内核算的行为;
(五)其他违规处置抵债资产的。
第十三条  人事违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人员编制(有编无人);
(二)涂改伪造人事档案;
(三)越权审批;
(四)有舞弊行为或未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真实情况;
(五)严重违反人事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其他经济犯罪
有行贿、受贿、侵占、挪用资金(包括金银、有价证券等)等经济犯罪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违规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授意人、指使人和经办人。违规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在违规事实中,起主导性、直接性、关键性作用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员、复核员等为相关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由决策者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信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