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XX年第3号,20XX年6月27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XX〕3号)有关农商行指标:
一、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四)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五)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5%;
二、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
(一)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
(一)监管评级在三级以上;
(二)农村商业银行拨付支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
(三)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四)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四、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支行:
(一)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上;
(二)农村商业银行拨付支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
(三)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四)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五)资产总额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六)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利润率不低于 0.6%,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1%。
五、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地(市)分行:
(一)资产总额500亿元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不良贷款率3%以下,资本充足率11%以上,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二)监管评级二级(含二级)以上。
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仅供参考)
资本充足率:≥10.5%  (银监会〔20XX〕第1号令:最低资本8%、储备资本2.5%)
不良资产率:≤4%
不良贷款率:<5%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130%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
贷款拨备覆盖率:≥150%
贷款拨备率:≥2.5%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15%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10%
单一客户关联度:≤10%
集团客户关联度:≤15%
全部关联度:≤50%
资产利润率:≥0.6%
资本利润率:≥11%
成本收入比率:≤40%
流动性比例:≥25%
流动性缺口率:≥-10%
核心负债依存度:≥60%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3-10%之间
存贷款比例:≤75%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20%
净稳定资金比例:>100%
流动性覆盖率:≥100%
杠杆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