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的金融政策变化及潜在业务机遇
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要“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脱贫攻坚战胜利后,乡村振兴成为涉农工作的重点。为了更好地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这些政策不仅对金融机构提出了“规定动作”要求,也为金融机构拓展涉农业务提供了机会。
一、明确职能分工,丰富涉农信贷体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金融系统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根本遵循。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落地。
首先是完善差异化定位要求。在涉农金融服务的禀赋和能力方面,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存在着天然的差异。为更好发挥好各类银行的比较优势,监管部门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了差异化的要求,推动形成差异互补的格局。银保监会强调,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结合业务特长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省联社治理机制,推进村镇银行改革”等。
其次是提出明确的结构性指标要求。在总体框架性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乡村振兴信贷服务的痛点和堵点,监管部门细化了乡村振兴信贷投放支持和引导政策,从增量、减价、提升不良容忍度、开展增信四个方面推动各项政策落地。
第一,从“量”上看,要求各银行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保证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确保涉农信贷供给与涉农融资需求相匹配。通过各类监管政策,引导、激励银行将信贷资源配置向农村倾斜,提升农村金融供给。对于农商行,银保监会《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对农商行“服务本地、服务县域”和“回归信贷主业”提出了具体的数值目标。对于村镇银行,银保监会《关于推动村镇银行坚守定位 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3号)对村镇银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大中型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1号),将涉农贷款增速的要求拓展到了所有大中型银行的范畴,今年又明确“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此外,监管部门还逐年提出了普惠性涉农贷款的差异化考核目标,并通过监管办法的形式将涉农贷款考核指标制度化。
近年来,在监管机构的引导下,涉农贷款长期保持了10%以上的同比增速。央行2022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三季度末,我国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48.5万亿元,同比增长13.7%,增速比上年末高2.8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5.46万亿元,同比多增1.46万亿元,涉农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也由年初的22.4%上升至23.0%。
第二,从“价”上看,鼓励银行对涉农贷款设置更为优惠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并运用各类结构性政策工具,确保各类涉农主体获得“足量价优”的信贷供给。一方面,通过设置涉农贷款优惠利率,有效降低农村经营主体的资金成本。如银保监会《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鼓励21家会管银行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不低于75BP的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2022年,银保监会将“21家会管银行”调整为“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了实施涉农优惠贷款的银行主体范围。另一方面,通过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政策工具,有效降低中小银行涉农信贷投放的资金成本,引导银行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更好发挥货币政策的“精准直达”作用。如人民银行进一步提升了支农再贷款的额度和投放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降低涉农贷款融资成本。涉农贷款“量”的增加也进一步推动涉农贷款利率的下降。从2018年开始,每年第一季度贷款重定价之后,农商行的净息差都有所收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涉农信贷市场
竞争所导致的信贷价格逐步走低。
第三,从风险容忍度来看,监管部门逐步提高各类银行的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着力缓解银行涉农信贷不良上升风险所带来的监管问责压力。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38号)提出,“对普惠型涉农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普遍提高了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由于监管部门从2018年开始强调对涉农贷款和小微贷款投放量的要求,大中型银行为了满足相关要求开始逐步下沉市场,拓展涉农和中小微企业客户,从而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主体产生竞争,未来这一竞争或将更为剧烈。
第四,从增信方式看,拓展涉农信贷增信方式,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农民获得贷款的可得性和便利性,探索从本源上解决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的难点。由于农村农业生产缺乏抵押物、农村的征信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使得银行既缺乏对贷款的增信手段,也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确保贷款质量,此前这是银行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一个“堵点”。近年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来监管机构多次强调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涉农信贷增信方式,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具体来看:一是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将农村农民的相关产权或使用权纳入抵质押物范围,同时探索以流动性、变现能力相对较低的动产等各类资产作为抵质押物。二是发展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提出,“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坚持政策性定位,努力做大担保业务规模,根据合作担保机构支农业务规模降低或减免担保费用”。银保监会《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提出,“更好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三是完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人民银行等五部门2019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此后银保监会连续四年在支持“三农”相关文件,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并完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开展农村信用建档评级工作等。
二、凝聚资本合力,拓宽乡村振兴资金来源
除传统的贷款支持外,监管部门鼓励不同涉农主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工具,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股权资金等,扩大乡村振兴的资金供给。
首先,在债券市场方面,一是银行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投放乡村振兴的信贷。由于农村经营主体大多是小微企业和农民个人,难以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获取资金,银行贷款是涉农主体主要的外部融资方式。而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既要服务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又要保证自身经营的可持续性,就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来补充自身的资金来源。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拓宽可贷资金来源”。将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主体范围由商业银行扩大至商业性金融机构。据统计,截至2022年8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合计上市了38只“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累计发行规模396亿元,但发行主体主要是地方农商行和少数城商行,大中型银行涉足较少。随着监管部门对大中型银行支持乡村振兴要求的进一步加强,为了向乡村地区提供充足的信贷资金,大中型银行也可以考虑在未来逐步增加“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二是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地方债券,将募集所得资金直接用于涉农投资,或通过补充农村金融机
构资本金的方式,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财办〔2018〕34号)指出,“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内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也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支持地方政府根据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需求”。截至2022年8月末,债券发行名称中包含“乡村振兴”字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达到了2788亿元。监管部门还着力推动以地方政府专项债募集资金补充农村中小银行资本,从而在夯实资本、化解风险的同时,通过杠杆效应撬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向“三农”领域更多的投放信贷资源。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银发〔2022〕74号)提出“继续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的要求。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保监会已会同财政部门累计批复了21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
其次,在股权市场方面,监管部门着力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实现资金、技术、人才向乡村振兴领域的集聚。近年来股权市场逐步成为支持乡村振兴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股权市场可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乡村振兴产业,实现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农业产业附加值提升,对乡村振兴资金来源形成重要补充。另一方面,通过股权市场引入社会资本也可以
充分发挥其在人才、技术以及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为乡村振兴战略注入内生动力。从具体政策来看:一是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积极发挥农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严格基金设立,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推动基金政策性定位与市场化运作有机融合”。二是发挥上市融资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的支持作用。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继续对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发行、并购重组开辟绿通道”。人民银行等部门还要求,“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企业上市‘绿通道’政策,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8月底,属于农林牧渔业的A股上市公司仅105家,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2.15%;总市值1.68万亿元,占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84%。2022年我国全年GDP构成中,第一产业占比为7%,由此可见涉农上市企业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三是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可投资范围中,水电气
热等市政设施以及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作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在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多次被提及,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之一。
三、银行加大乡村振兴支持力度的建议
农村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开展涉农业务,加大金融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主要可以从扩大信贷投放、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工具、着力推动数字金融服务、创设符合农村需求金融投资产品四个方面加大金融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构建和完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实现从融资到投资的全链条服务。
第一,进一步扩大涉农贷款、丰富农村增信方式。一是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农村活体畜禽、养殖设施等各类资产的监控,从而更好为农村农民提供各类新型抵质押贷款业务。二是鉴于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现状可以与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以供销合作社提供数据或推荐的方式,向重点主体提供信贷支持。三是可以与保险、期货公司合作,降低贷款面临的信用风险。四是受制于大额风险暴露的要求,当部分乡村地区的企业主体逐步成长壮大之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难以继续为其提供充足的信贷等资金支持,大中型银行可以考虑与农村中小银行开展银团贷款合作。
第二,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工具,带动更多市场化资金扩大乡村振兴资金供给。在债券市场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来补充支持乡村振兴的信贷资金。二是可以协助各类发行主体顺利落地乡村振兴相关债券,提供承销、结算账户开立等多样化服务。三是可以通过自有资金、资管产品等多种方式认购这些债券,多措并举为乡村振兴有效提供资金供给。在股权市场方面,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类资管产品,参与乡村振兴产业基金进行涉农企业未上市股权投资。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力乡村振兴的倾斜政策,掘金涉农企业的上市机会,提供全流程的投行业务服务。此外,还应当关注公募REITs未来在乡村振兴领域投资的可能作用,积极与各类机构合作开展项目储备。
第三,着力推动农村数字金融服务创新。探索涉农主体更多通过线上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打造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服务模式,破解偏远地区网点布局难题。通过金融科技运用使金融服务更有效率地触达更广泛的农村主体,拓展银行服务的边界,通过数字化手段跟踪农村各类主体的支付数据和经营数据,降低银行资金投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