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需求的贷款。
二、个人贷款申请与审批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申请审查制度,明确贷款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行为的客观、公正、及时。
三、个人贷款合同与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还款监控、风险预警等。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回收等相关手续。
四、个人贷款利率与费用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合理确定贷款费用,并向借款人明确告知。
五、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与合规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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