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究竟要交哪些税
税法是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当下,世界各国普遍采⽤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各⾏业由于经营业务具有差异性,涉及的主要税种会有所不同,⽽且针对各个具体⾏业,税法可能会有针对性的税收规定,⽐较琐碎,这也是税法被戏称为“碎法”的原因。全⾯营改增后,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给商业银⾏带来的税收变化⾮常明显。那么,现阶段商业银⾏究竟需要交哪些税?有哪些针对性的税收政策?了解这些对商业银⾏的税收筹划⾮常有必要。
下⾯就针对商业银⾏在⽇常经营业务中可能涉及的税种、税收政策做简要汇总、分析,希望能为商业银⾏从业者了解税收政策带来⼀定帮助。由于是针对商业银⾏这个特定主体,因此部分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和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没有体现在总结的⽂字中,需提醒读者注意。
要弄清楚税收制度,需要对税法要素先做⼀个全⾯的了解。
⼀、税法基础普及
税法要素主要包含五个⽅⾯:纳税义务⼈、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称为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换句话说,⾃然⼈和法⼈(机关法⼈、事业法⼈、企业法⼈、社团法⼈)都有可能成为纳税义务⼈。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是区别⼀种税与另⼀种税的重要标志。其中⼜包括两个概念:税⽬、税基。
1. 税⽬
我国⽬前总共有18项税⽬,分别为:
(1)增值税;(2)消费税;(3)企业所得税;(4)个⼈所得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6)烟叶税;(7)关税;(8)船舶吨税;(9)资源税;(10)环境保护税;(11)城镇⼟地使⽤税;(12)耕地占⽤税;(13)房产税;(14)契税;(15)⼟地增值税;(16)车辆购置税;(17)车船税;(18)印花税。
如果再细分,这18种税⽬,可以划分为5⼤类:
流转税——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烟叶税;
所得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
资源税——包括但不限于:城镇⼟地使⽤税、资源税、⼟地增值税;
财产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税;
⾏为税——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税。
注:以上5分类并不是把18种税⽬严格区分开来进⾏归类,可能存在部分税⽬可以归类在不⽌⼀项的分类中。以契税为例:⼀⽅⾯是在不动产流通环节,对购买⽅进⾏征税,属于流转税;另⼀⽅⾯,由于是对买卖的不动产这⼀特定财产进⾏征税,因此⼜属于财产税。
2. 税基
⼜可以称为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
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
1) 从价计征;
2) 从量计征。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可以看出,税⽬是从“质”的⽅⾯规定对什么征税,税基是从“量”的⽅⾯规定征多少税。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例或者征收额度,往往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我国⽬前的税率可以分为:
1.⽐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超额累进税率(个⼈所得税中的⼯资、薪⾦所得);
4.超率累进税率(⼟地增值税)。
(四)纳税环节
1.⽣产和流通环节;
2.保有环节;
3.分配环节。
(五)纳税期限
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可以分为3⽅⾯:
1.纳税义务发⽣的时间;
即规定了从什么时候开始纳税⼈有纳税义务。
2.纳税期限;
即规定了在⼀个什么时间段内需要计算应纳税额。
3.缴库期限。
即规定了最晚缴纳税款的⽇期。
⼆、和商业银⾏相关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的增值额为征收对象⽽征收的⼀种税。本⽂假设的情形为⼀般纳税⼈采⽤⼀般计税⽅法,⼀般纳税⼈采⽤简易计税办法和⼩规模纳税⼈采⽤简易计税办法,在这⾥不做过多阐述。
1.征税项⽬与税率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或者进⼝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商业关系密切的主要有:销售货物、销售服务。
(1)销售货物(税率16%)
这⾥主要是指⾦银实物销售。商业银⾏销售⾦银的,⼀般属于商业银⾏的兼营⾏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商业银⾏的主营业务是⾦融服务,适⽤税率6%,因此就需要分别核算适⽤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适⽤税率。
(2)销售服务(税率6%)
这⾥主要是指⾦融服务,是经营⾦融保险业务的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融服务、⾦融商品转让。
a.贷款服务
是指各种占⽤、拆借资⾦取得的收⼊。其中包括:⾦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信⽤卡透⽀利息收⼊,买⼊返售⾦融商品利息收⼊,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以货币资⾦投资取得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收⼊。
b.直接收费⾦融服务
主要包括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银⾏、信⽤卡、信⽤证、财务担保、资⾦结算、资⾦清算、⾦融⽀付。
c.⾦融商品转让
主要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货物期货和其他⾦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2.税收优惠
(1)⾦融机构向农户、⼩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商户发放⼩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2)国债、地⽅政府债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3)被撤销⾦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4)⾦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5)农村信⽤社、村镇银⾏、农村资⾦互助社、由银⾏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的贷款公司、法⼈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和农村商业银⾏提供⾦融服务收⼊,可以选择适⽤简易
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业银⾏持有⾦融商品,取得的⾮保本收益,不能界定为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
(7)存款利息、商业银⾏投保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般纳税⼈采⽤⼀般计税⽅法情形下,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思路就是: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
(1)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当期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2)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发⽣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1⽇起,⾦融⾏业全⾯纳⼊营改增试点范围,商业银⾏原本需要缴纳的营业税(税率5%)从此告别历时舞台。从价内税(营业税)转变为价外税(增值税),虽然表⾯上看税率⼜5%提⾼到了6%,但是对于采⽤⼀般计税⽅法的⼀般纳税⼈来说,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率
负担不见得就会上升。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商业银⾏能抵扣的进项普遍存在不⾜。商业银⾏的主要⽀出为利息⽀出和⼈⼯成本⽀出,这两部分都是⽆法拿到进项税增值税发票的。此项变化对于商业银⾏影响特别巨⼤,不仅仅对银⾏的利润造成冲击,也给银⾏内部系统改造带来了挑战。
(⼆)企业所得税
由于商业银⾏的经营,其需要计提⼤量的准备⾦,这是监管制度所要求的。商业银⾏计提的这部分准备⾦由于⽆法⾃由⽀配,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法定范围内允许扣除这部分⾦额。这就区别于绝⼤数企业,⼀般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费⽤只有在实际发⽣时才有扣除的可能性。
1.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收⼊
主要是指销售⾦银实物。
(2)转让财产收⼊
主要是指商业银⾏转让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利息收⼊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款利息收⼊。
(5)其他收⼊
包括商业银⾏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补贴收⼊、违约⾦收⼊、汇兑收益等。
2.基本税率
适⽤基本税率25%。
3.扣除项⽬
(1)⼯资、薪⾦⽀出
这⾥的⼯资只能是合理的、实际发放的⼯资、薪⾦⽀出,不包括三项经费。
(2)职⼯福利费、⼯会经费、职⼯教育经费(三项经费)
在⼯资、薪⾦⽀出总额的限定⽐例内可以据实扣除。其中扣除限额分别为:
a.职⼯福利费——⼯资、薪⾦总额的14%
b.⼯会经费——⼯资、薪⾦总额的2%
c.职⼯教育经费——⼯资、薪⾦总额的2.5%
(3)社会保险费
a.商业银⾏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缴纳的五险⼀⾦;
b.商业银⾏参加的财产保险,在限额范围内的补充医疗和补充养⽼保险(不超过⼯资、薪⾦总额的5%)。
(4)利息费⽤
a.商业银⾏的各项存款利息⽀出;
b.银⾏之间同业拆借的利息⽀出。
(5)借款费⽤
商业银⾏通过发⾏债权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发⽣的合理费⽤⽀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财务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6)业务招待费
对业务招待费有两项扣除标准,遵循熟低原则。
a.当年营业收⼊的5‰
b.发⽣额的60%
(7)⼴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15%的范围内准予据实扣除。
(8)租赁费
租⼊固定资产、不动产,属于经营租赁的,准予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
(9)公益性捐赠
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未来3个纳税年度进⾏扣除。
(10)在法定范围内的准备⾦。(详见税收优惠)
4.不可扣除项⽬
(1)商业保险费
(2)向投资者⽀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3)罚⾦、
(4)税收滞纳⾦
(5)企业所得税税款
(6)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以外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资产减值准备
(7)与取得收⼊⽆关的其他⽀出
5.税收优惠
(1)⾦融机构向农户⼩额贷款(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下)⽽取得利息收⼊,按90%计⼊应纳税所得额。
(2)⾦融机构对涉农贷款和中⼩企业贷款进⾏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a.关注类——计提⽐例2%
b.次级类——计提⽐例25%
c.可疑类——计提⽐例50%
d.损失类——计提⽐例100%
(3)⾦融企业涉农和中⼩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a.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含300万)的,应依据向借款⼈和担保⼈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上门追索,具备⼀项即可,并由经办⼈和负责⼈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税前扣除;
b.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但不超过1000万(含1000万)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司法追索,并有经办⼈和负责⼈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