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将记录作为证据,这些事项要注意!(附调取转账记录操
作步骤)
来源:北京互联⽹法院
导读
近期《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这意
味着今后、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很多⽹友提出疑问?作为当下最为常⽤的通讯⼯具,什么样的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
证据呢?随便截⼏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
⼀、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记录形成的⽅式,证据分为⽂字记录、图⽚记录、语⾳记录、视频
记录、⽹络连接和转账⽀付信息。
1. ⽂字记录
包括好友聊天、朋友圈发布的⽂字、发送的⽂本⽂件以及发布的⽂章等以
⽂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借条”。
2. 图⽚记录
包括在与好友聊天、发布朋友圈和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以及使⽤的
各类表情。
3. 语⾳记录
包括与好友聊天、发布的朋友圈和⽂章中以语⾳形式存在的信息。
4. 视频记录
包括与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朋友圈和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 ⽹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朋友圈和时发送的⽹络链接,此类记录
的最⼤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或者发送⽅制作的。
6. ⽀付转账信息
使⽤⽀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的⽀付转账信息,这⼀证据类型主要在使⽤⽀付功
能时产⽣。
⼆、如何保存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活中,很多⼈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
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数据的程序、内容、⽅式等直接决
定了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提交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 提供使⽤终端设备登陆本⽅账户的过程演⽰。⽤于证明其持有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
本⼈⾝份的真实性。
2. 提供聊天双⽅的个⼈信息界⾯。借助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信息界⾯中显⽰的
⼿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当事⼈的真实⾝份。
3.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聊天记录在使⽤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各
⾃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对⽐,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庭上如何展⽰证据?
当事⼈应保存好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数据的⼿机、计
算机或者其他电⼦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电⼦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展
⽰,并与固定电⼦证据形成的图⽚、⾳频、视频进⾏⼀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登录,展⽰登录所使⽤的账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对⽅⽤户并点击查看个⼈信息,展⽰个⼈信息界⾯显⽰的备注名称、昵称、
号、⼿机号等具有⾝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信息界⾯点击“发消息”进⼊通讯对话框,逐⼀展⽰对话过程中⽣成的信息内容,对⽂本
⽂件、图⽚、⾳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
4. 展⽰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转账⽀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字、⾳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
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
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慎⽤清理功能可进⾏证据保全
很多⼈会反映,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内容,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
那么长时间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键瘦⾝”“垃圾清理”等⾃动清理功能要慎⽤。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吉”,清理前⼀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可到公证处进⾏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证据保全公司进⾏保全。当事⼈提供的电⼦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存证平台确认,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些侵权类证据,为防⽌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为时第⼀时间尽快进⾏证据保全。⾃⾏取证缺少监督,电⼦数据⼜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式。
通过第三⽅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于⼀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应当在法庭上使⽤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展⽰,与提交的固定电⼦证据形成的图⽚、⾳频、视频进⾏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操作。
(四)进⾏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
网络连接失败
1. 对于内的图⽚,⼀定要将图⽚与其他记录整体进⾏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进⾏保全公证。
2.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通常使⽤者⾃⾏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不如⾃⾏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式的审查。对此类记录宜采取刻录的⽅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 语⾳作为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适⽤电⼦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语⾳具备证明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语⾳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语⾳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语⾳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 通过传输的⽂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些⽹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本⽂件或⽹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本⽂件或者⽹络链接⽆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 ⼀旦有⾦钱往来,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钱往来时,第⼀要注意明确对⽅⾝份,第⼆要明确⽤途,备注时注明转账⽤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三、⾃⼰可以调取转账交易记录
关于转账交易记录,⾃⼰可直接从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
第⼀步:在底部菜单栏,选择“我”—“⽀付”功能菜单。
第⼆步:进⼊⽀付菜单主界⾯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账单下载界⾯。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有“⽤于个⼈对账”和“⽤做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途。其中“⽤于个⼈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