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处罚
1、对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当事人,无过失的,免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对因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或因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当事科室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40%。
3、对引发医疗纠纷的责任科室,在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当季的质量考核中,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扣分或否决。对因医疗纠纷(包括当年及以前的医疗纠纷)造成全年经济损失累计达到或超过万元的责任科室,在当年的各项评比中一票否决。
4、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降级、降聘使用,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10-15%,科主任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2%,科副主任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医疗安全责任目标,扣发第一责任人年度兑现金5%,扣发第二责任人年度
兑现金2%。
6、对引发医疗纠纷,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处分的个人,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种先进评比、职称晋升、不安排外出进修及学历学习。
7、引发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各级上级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人不请示上级人员或不听从上级人员指导,擅自行事引发医疗纠纷,由责任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8、进修、实习人员引发医疗纠纷,由其带教老师承担责任。如未安排带教老师,由科主任承担责任。
9、对医疗纠纷发生后,不配合调查、处理,弄虚作假,推托责任,隐瞒事实真相的,或利用纠纷制造矛盾,扩大事态的,要对当事科室或有关人员从严处理。
10、医疗纠纷结案后两周内,责任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内有关人员就该医疗纠纷进行讨论,出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人数及承担经济处罚的比例数,连同行政处罚意见一并写出总结报告相关管理科室。
11、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责任大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最终处罚结果。
12、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相关管理科室按照本规定通知结算中心,劳资科执行。
对责任科室的经济处项,在当事科室经营收入扣除。
对责任人、科主任及科副主任的经济处项,在当事人工资、绩效工资及其它收入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保证月生活费500元)。
13、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由院党政班子研究决定。
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处罚细则附后:
医疗纠纷经评析委员会评定:可分为①可以避免,②存在缺陷,③不可避免三种
一、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1、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医疗事故的。
2、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3、由其它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4、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
二、存在缺陷引发的医疗纠纷
1、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2、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赔偿三、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1)、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处理,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的计算如下:
A段
0-1万元(包括1万元)25%
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A段。
B段
1-2万元(包括2万元)20%
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赔偿费用A段+B段。
C段
2-5万(包括5万元)15%
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赔偿费用(A段+B段+C段)
D段
5-10万(包括10万元)10%
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相应下降全部待遇,承担赔偿费用A段+B段+C段+D段。
E段
10万以上        5%
主要责任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专业技术职务低 一档一年,并自费到上级医院进行半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重新执业,承担医院补偿费用A段+B段+C段+E段+D段。
(2)、可以避免的纠纷处理,责任人承担补偿(赔偿)额度比照以上额交出5%,其它一样。
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责任评分标准
1、每年二次“三基三严”考试,考试不参加或不及格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晋升职称,扣2.5分/次。
2、各科在院外服务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对指定命令不服从者每次扣2.5分。
3、医生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者扣5分。
4、院内紧急会诊,要求10分钟到位,不到位者扣5分。
5、不合理检查、开药,为个人谋取利益者,一经发现扣5分。
6、科主任与副主任出市区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不报告者扣5分
7、未经医务科及主管院长同意,擅自到其它林业局手术,出现事故全由个人承担责任,扣5并掉销执业证书3-5年。
8、与患者发生医患纠纷无论是否发生赔偿,给医院声誉造成影响的扣5分。
9、在病历检查过程中出现丙级病历扣5分。
10、门诊病历书写不合格者或不书写扣5分。
11、处方开据不合格者扣3分。
12、辅助检查一般项目填写不全或不提供病史者扣5分。
13、门诊日志不及时填写或填写混乱扣3分。
14、专家门诊不按时出诊或不坚守岗位者扣3分。
15、技术操作不规范但未造成患者损害扣3分。
16、对患者不负责任,态度生冷硬,造成患者不满而投诉扣5分。
17、在检查中,对核心制度掌握不全者,每一条扣5分/项。
18、医务科调取病历,科室人员不予配合者扣3分。
19、利用内部矛盾制造事端,引发医疗纠纷的,掉销执业资格3-12个月,扣10分。
20、泄露患者隐私,引发医患纠纷的扣5分。
21、本科毕业、连续2年考不上执业医师者,调离临床岗位,扣5分,取得后方可进入临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