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确保医疗安全,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医疗纠纷由医务部统一负责,相应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处理;临床、医技科室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警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警制度》(附件),落实三级医疗纠纷及时预警报告制度。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医疗纠纷问责组织和职责
(一)医疗纠纷问责督查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
职责:负责医疗纠纷问责制的修订和实施;督导评析组成员对发生纠纷的评析;审核责任科室提出的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组织典型案例分析讲评,总结经验教训,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持续改进。
(二)医疗纠纷评析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
职责:负责制定我院内部医疗纠纷问责制具体实施方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医务部抽调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完成本次纠纷调解全过程;对医疗纠纷进行评析,对发生纠纷的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对提出的整改措施监督落实。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科室自行协调解决
1、医疗纠纷在发生科室内部自行协调解决,或患者及亲属虽到医院相关部门投诉,但发生纠纷科室与患者或其亲属一同回科室解决的,属于医疗纠纷科室自行协调解决。
2、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具体负责与患者或其亲属的协商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与患者或其亲属接触并对医疗活动擅自作出解释。
3、对已发生或有发展成为医疗纠纷趋势的患者,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要求及时完成病历及医疗文书书写,但不得随意更改。
4、科室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为患者或其亲属出具任何书面文件时应谨慎处置,必要时由医务部协助科室与患者或其亲属签署有关协议,或对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给予认定。
5、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遇到患者或其亲属借机扰乱医疗秩序、侮辱医务人员、抢夺病历资料、损害医院财产及其他违规、违法等情况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务部、保卫科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留取相关资料,必要时及时报警,为后续处理留取相关司法证据,以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医疗纠纷解决后,科室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全科人员对纠纷进行讨论,出本科室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同时将材料报医务部备案。
(二)医院协调解决
1、科室确认医患争议需提交医院解决的医疗纠纷,属于医疗纠纷医院解决。
2、科室向医务部提交时须同时附有下列材料:相关医务人员对纠纷经过书面陈述;科室对纠纷初步评估,包括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等。
3、医务部收到科室的上述书面材料后,可以要求患方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材料。
4、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医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从院医疗纠纷评析组名单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
5、医务部负责汇总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并与科室负责人、纠纷责任人、患者或其亲属沟通协商,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6、责任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有义务在医疗纠纷解决中配合医务部的工作,提供真实资料,书写相关医疗法律文书,按时参加鉴定会,协助医院完成举证责任。
7、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纠纷处理原则,医务部可以抽调医疗纠纷评析组成员3-5名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调查取证、沟通协商、责任认定过程,在纠纷尚未解决之前,当事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不得从事外出会诊、开会等活动,特殊情况须向医务部及分管院长请假。
8、医疗纠纷解决后5个工作日内,发生纠纷科室负责人应负责召开专题会,组织全科人员对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整改措施报医务部备案;责任人写出整改报告,存入个人技术档案。
第四章医疗纠纷责任承担
一、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是患方投诉所涉及的科室及人员。有异议时,由医疗纠纷评析组人员论证后确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员。医疗纠纷赔偿
二、医疗纠纷责任的承担原则:责任科室对经济责任按照其责任程度承担。
三、责任承担:
1.经济责任承担:对医院的赔偿总额,包括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及患者欠款额,责任科室如因责任心不强、跨专业收治病人、服务不到位、违反诊疗规范、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沟通不够、病历书写不规范或不及时等情况按责任程度及专业科室风险程度承担所赔偿总额的10%—30%(最高限额5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事件根据相关鉴定报告及问责督导组意见可加重处罚,最高限额
不定;如因规范化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造成了医疗损害引起的经济赔偿科室不承担责任;病人在院时的突发意外事件,科室的诊疗、抢救过程及时、规范,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科室不承担责任;其他情况由评析组人员具体分析后决定。
2.对责任性医疗事故或经鉴定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纠纷,责任科室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责任医师予以降级、取消处方权、暂停执业等处罚,同时取消当年度先进个人评选;在一次评聘周期内,责任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