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工作总结 篇一
我院自20---年xx月份全面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以来,在院的领导下,认真开展了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现将创建活动的具体内容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学习《中华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消毒隔离制度及操作程序》、《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等。
二、开展了传染病、慢性病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传染病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了医院感染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处理暂行规定》,杜绝传染性病的流行。
四、组织全院职工学习《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报告管理办法》及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
五、开展了和病等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提高了职工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认知,提高了医疗卫生单位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六、按照的要求,我院组织全院职工学习了《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使职工认识到传染病防治知识的重要性,提高了医疗卫生单位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七、开展了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栏、广播、发放各种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全院职工进行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了职工的传染病防治知识水平,增强了职工的责任感。
九、加强了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了职工病防治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医疗纠纷赔偿 十、加强了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了职工的防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一、积极开展了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
十二、开展了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
十三、开展了传染病防治知识宣教活动,提高了职工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促进了医院传染病、病、病知识的普及。
十四、开展了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了职工病、病、病的防治意识。
十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我院制定了计划,开展了病防治知识宣传及咨询服务活动。
十六、积极开展了防治病、病知识宣传,提高了职工病、病的防治意识。
十七、认真开展了传染病、病的防治宣传,使广大职工认识到病和病的传播途径与危害,从而提高医护人员的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八、认真开展了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使全院职工了解了病的危害,提高了防治能力。
十九、开展了病、病病毒、病病人预防管理工作。
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的开展,使我院职工了解了病、病等的传染性危害以及预防知识,使
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提高了医护人员自我防护能力。通过活动,我院职工的防治意识明显提高,为我院的防治病、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增强了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有力地推动了我院健康、快乐、平安、发展,提高了全院职工病防治水平。
医疗纠纷工作总结 篇二
我县的医疗纠纷,是全国第一大医疗纠纷,为切实解决广大众医疗投诉问题,我县医疗纠纷发案快而不断,在医疗纠纷中,主要以众医疗投诉为主,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为零,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了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确保了广大众的医疗投诉及纠纷的发生率。一是成立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院领导任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并将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情况汇报各科。二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对重大纠纷、重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建立重大纠纷调解信息反馈和信息反馈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对重大纠纷及纠纷的信息采集,及时掌握重大矛盾纠纷和纠纷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加强对医疗纠纷的信息收集,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维护医院稳定发挥了参与作用。
二、加大宣传,提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
我县各乡镇在重大问题和矛盾调解上,积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大张旗鼓地宣传我县医疗纠纷的重大危险源,并在各乡镇通过宣传发动,广泛发动,积极调解矛盾纠纷,努力提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和能力,确保了广大众的医疗投诉及纠纷的解决率。
三、依法、妥善、妥善处理
在医疗纠纷发生时,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合理医疗纠纷。首先,我们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医疗纠纷排查,对排查的医疗纠纷,一一落实,做到了及时、准确,并将其登记在册,以便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病因、事故的影响等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次,加强对患者医疗纠纷处理的监督。对患者出现的违规医疗行为,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患者和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对不严格遵守处理的医疗纠纷,一律不予报销。
四、认真落实处理制度,做到了及时、准确、妥善处理
今年我们结合医疗纠纷案件的查处,对全县各级医疗管理机构进行了处理,对我县的医疗纠纷及纠纷处理情况,我们做到了及时、准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为医疗纠纷排查提供了依据,受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好评。
五、加强了医疗投诉处理工作
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了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对全县医疗医疗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查处医疗投诉32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其中医疗投诉3起,医疗纠纷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医疗纠纷总结 篇三
第二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
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 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九条 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条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
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一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二条 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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