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的四种途径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四种途径
1.医院直接调解。医院的医务科或医患纠纷办公室调解;
2.第三方调解,即医调委调解。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院均有医调委的,免费提供调解服务;
3.医疗事故鉴定。到医院属地的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4.法律诉讼。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为其转接法律援助热线12348。
二、患者及其家属禁止行为
医疗纠纷赔偿
1.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物、医疗文书;
3.设置障碍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
4.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
5.聚众滋事,破坏或者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6.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
三、医疗纠纷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