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基于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产生,是合同法规定的无名合同,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在起诉前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或起诉后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事人依法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来处理,主要适用条例的规定。 |
医疗事故发生概率的不断增加,导致了医疗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人们在遇到医疗纠纷时,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判定医疗过失也是需要法律依据的,只有当案件符合法律依据时,才能进行医疗纠纷诉讼。下面,的小编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
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
▲二、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首先,司法判断的价值基础是患者生命健康权利重于医院运行发展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院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所以,医疗机构必须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尽管医学具有特殊性及风险性,加上它的公益性质,若承担纠纷赔偿过多的话,会加大运行成本,影响其正常运转和发展,但司法者裁判医疗纠纷案件,仍应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考虑,基于患者生命健康权最重要这一立法取向,适用法律应有利于患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首先,司法判断的价值基础是患者生命健康权利重于医院运行发展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院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所以,医疗机构必须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尽管医学具有特殊性及风险性,加上它的公益性质,若承担纠纷赔偿过多的话,会加大运行成本,影响其正常运转和发展,但司法者裁判医疗纠纷案件,仍应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考虑,基于患者生命健康权最重要这一立法取向,适用法律应有利于患者。
其次,医疗纠纷案件一律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成趋势。对于两类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统一,也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就像以往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与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也曾长期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但随着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不统一现象得到了圆满解决。这是值得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二元化”现象所借鉴的。
再者,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医院解困的有效途径。尽管医学具有特殊性,医疗具有风险性,医院具有公益性,但降低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并不利于化解医患矛盾。而化解医患矛盾,医院除应提高医疗水平,改进医疗作风,加强医疗责任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此分散医院和医生的执业风险,让患者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金,进而缓和医患冲突,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目前,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比较单一,尚不能满足医院的需求,同时医院的保险意识也比较薄弱,参保率较低。有关部门应注重这方面的政策引导,完善社保的内容,营造双赢的局面。
最后,立法机关应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二元化”现象的最终解决,须有待于立法机关的权威意见。建议我国能够尽快地制定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整合和充实,
医疗纠纷赔偿再者,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医院解困的有效途径。尽管医学具有特殊性,医疗具有风险性,医院具有公益性,但降低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并不利于化解医患矛盾。而化解医患矛盾,医院除应提高医疗水平,改进医疗作风,加强医疗责任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此分散医院和医生的执业风险,让患者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金,进而缓和医患冲突,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目前,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比较单一,尚不能满足医院的需求,同时医院的保险意识也比较薄弱,参保率较低。有关部门应注重这方面的政策引导,完善社保的内容,营造双赢的局面。
最后,立法机关应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二元化”现象的最终解决,须有待于立法机关的权威意见。建议我国能够尽快地制定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整合和充实,
并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在立法的同时应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医疗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很多法律文件中,都能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必须符合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才能称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在大多数人看来,过错方都是医疗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也存在医疗机构不负责任的情况存在,例如,在过程中,患者不配合等因素。
在很多法律文件中,都能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必须符合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才能称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在大多数人看来,过错方都是医疗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也存在医疗机构不负责任的情况存在,例如,在过程中,患者不配合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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