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分析
作者:肖亚军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
        摘 要:近几年,医疗纠纷事件烦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尽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呈现出发展快速、覆盖面广、调处成功率高、社会反应好的特点,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人民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领域的法律依据、现状、优势等进行分析,对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机制,医疗纠纷
        近几年,医疗纠纷发生数量逐年攀高,医疗秩序遭到破坏、医学科学探索受阻、医疗费用继续升高等后果日益显现。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既能使纠纷得到高效、公正的解决,又能及时修补医患之间矛盾激化、信任缺失的问题,从而实现医患和谐,社会和谐。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众自治活动[1]。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工作范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其优化、迅速、低廉的解决纠纷方式常常被国外所借鉴。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人民调解具备深厚的众基础,且社会公信力较高。人民调解机制是一项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运行机制成熟,广泛应用于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成员由司法和卫生部门共同任命,并组建拥有各学科专家的专家库,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的专家库成员,随机抽取专家作为调解员负责为医疗纠纷的理赔处理提供专家意见,充分保证了调解工作的专业性。[3]
        (二)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
        据统计,医疗纠纷中真正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的只有18%。其它属于医疗中的无过错行为,如患者自身的特异性体质、诊疗中常见的并发症等。[2]或者由于患者对医疗过程的不理解及对服务态度的不满意等引起的纠纷。因此,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建立在医患双方相互理解和积极沟通的基础上。人民调解遵从平等自愿的原则,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帮助引导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增进医患之间的沟通、理解和宽容,促进纠纷的解决。
        (三)补充了硬性法治的不足,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制度以其灵活的手段和柔和的程序弥补了硬性法律的不足,它除了依赖法律法规,还考虑公理道德、地方习惯等因素,更注重个案的实质正义和纠纷的彻底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立即启动人民调解机制,及时地化解矛盾和纠纷,避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发生。从而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且不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
医疗纠纷赔偿
        (一)调解机构专业人才缺乏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且调解过程中不仅涉及医学知识,还涉及到法律、伦理等方面的知识,这就需要一批高素质的调解员,既要懂医学知识又要懂法学知识、还应具有较强的调解技能。而日前我国这样的人才严重匮乏。
        (二)调解机构资金缺乏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对双方当事人收取费用,其运行经费及调解员的工资,补贴主要由政府和医院承担。而目前我国政府、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机构的资金投入不足,影响了其正常的运作。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有待规范化和制度化
        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规范调解受理范围,目前有地方以纠纷数额为标准,一定数额以上的要交由医调委处理,否则医院就要面临一系列处罚,比如降级、财政拨款一票否决、院长解聘等等。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的标准等问题也是在调解实践中待解决的。[4]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第一,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查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医学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
        第二,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资金保障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可采用政府财政拨款、医学会活动经费、医疗机构资助、保险公司赞助等形式。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经费投入,并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同时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尽快出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目前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律效力、可操作性不强,制约了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建议我国借鉴国外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经验,吸纳近年来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有条件的省、市可先行出台地方法规。
        五、结论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日益受到重视,北京、宁波、温州等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办法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构建,希望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我国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逐渐完善,为更多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祝彬.医疗纠纷替代解决机制的分析、评价与选择[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1):49—51.
        [2]李守全.引人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实践和思考[J].上海医学,2011,31(10):757—759.
        [3]曹杰,方鹏骞,高昭异.医疗纠纷的非诉讼处理机制(ADR)适用优势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09,29(12):72—74.
        [4]罗琦为.和谐社会视野下ADR制度之构建[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