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 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 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 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 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 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 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 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 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 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 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 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 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 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 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 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赔偿
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 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 决的,不影响日常考核和年终核算,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 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 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 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安全负 总责;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 带责任);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方 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 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 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 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 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 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 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 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 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 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 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行政部门、医院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小组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 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 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 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 组鉴定,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 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 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 生的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虽在预 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 意外。
第六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 因和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 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 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免或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 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扣发骨干 补贴1-3个月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 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全 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 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