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
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
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
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
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
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1 -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
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
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
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
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赔偿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
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
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
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
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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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医疗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
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
失。
⑷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
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
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
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
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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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