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1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王军华 
【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王军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当事人】林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当事人-个人】林然 
【当事人-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海曼 
【代理律所】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林然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本院观点】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无过错物证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医疗纠纷赔偿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因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反驳,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本案病例经当事人申请,在双方对鉴定检材无异议后,经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之处,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予以认定。本案患者病历资料送交鉴定之前,一审法院已经组织双方对病历资料
进行了质证,确认检材后移交鉴定单位,现林某某关于复兴医院篡改病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正如一审所言,本案患者高龄,入住复兴医院时存在肺炎、双侧胸腔积液、前列腺增生、低蛋白血症等多种疾病,自体因素客观上限制相应诊疗措施的实施,医方根据患者客观病情进行患者所能耐受的相应检查及保守符合诊疗常规。现鉴定意见认为复兴医院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未充分履行知情同意义务,在患者病情变化时未行影像学检查,在患者血尿原因无法明确时,对血尿的处理存在不足。林某某不认可上述鉴定意见,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对其提出的异议逐一予以答复。现林某某上诉仍然主张的医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核磁没有检查是复兴医院拖延一周造成、复兴医院运用活血药物属于用药错误、肺炎没有得到有效救治、护理不到位、营养支持不充分、抢救不到位、鉴定内容书写问题、XXX的诊断无依据、会诊等问题,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均已有明确意见,林某某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一审法院结合患者自身情况,认定复兴医院应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林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2元,由林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5:25: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患者经过针对林某某各项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如下: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医疗纠纷中的专业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林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就本案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复兴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负轻微责任。林某某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认为复兴医院没有及时对患者肺部感染进行,对患者持续大量血尿没有及时由泌尿
科会诊进行止血,导致患者病情逐渐恶化,医方诊疗错误,护理不到位,最终导致患者死亡。但根据病历记载,患者自身年龄较大,入院时存在肺炎、双侧胸腔积液、前列腺增生、泌尿系感染、营养不良、贫血、低蛋白血症、脑梗塞等多种基础疾病,客观上会限制相应诊疗措施的实施。医方根据患者客观病情进行患者所能耐受的相应检查及保守符合诊疗常规,关于泌尿科是否及时会诊一节,鉴定结论亦指出医方对血尿处理存在不足。包括鉴定结论所指出的,医方未对患者行影像学检查,未充分履行知情同意义务的过错行为确对患者的病情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但患者年龄较大,多系统严重疾患共同发展转归应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和根本原因。鉴定结论对复兴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予以认定轻微责任,依据客观,说理明确,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参考鉴定意见,结合患者就诊时的客观身体情况,确定复兴医院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林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复兴医院赔偿我医疗费4673.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2700元、死亡赔偿金339950元、丧葬费47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497453.39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机械地采信了鉴定结论,未依法客观、全面的核实证据,认定事实有误。我对北京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一审判决未对我提出的11项质询进行查明、核实,
对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包括医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病历添加不实内容;核磁没有检查是复兴医院拖延一周造成的;患者持续性大量血尿是因复兴医院呼吸科错误用药造成的,患者未出现使用大量活血抗凝药的病情,且患者当时出血量并不少,以膀胱痉挛演示患者出血量毫无依据,家属并未拒绝输血;患者肺炎病情没有得到有效,导致血氧降低、而死亡;护理记录无法认可护士完成一级护理工作;复兴医院给患者输血400ml、输注白蛋白50ml是不及时不充分的;抢救工作不到位,家属“被放弃”除肺炎及其并发症之外所有疾病的有创抢救;鉴定意见对患者病情断章取义、随意添加;复兴医院所谓临床诊断确诊患者患有XXX毫无依据;鉴定人关于我所描述的问题“即使都即时也不可能完全治愈”的结论过于武断,“即使对患者即时止血,效果也未必会好”的结论荒谬;柴军仅进行了一次会诊,鉴定人认定进行了三次会诊系没有对病历真实性进行判断。鉴定人并未认真阅读和分析我提交的《陈述意见书》,对于我提出的部分质询内容未予回复,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存在严重疏漏。复兴医院篡改病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应推定复兴医院有过错。我方提交录音材料未被采纳。复兴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在诊断、、用药等方面严重违反行业指南、行业标准、行业制度,其所谓的保守等同于不、拖延、胡,原则性用药错误导致患者大量失血,病情迅速恶化,实属医疗事故,应当对患者死
亡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林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