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医疗纠纷赔偿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符合我省医疗执业风险特点的风险转移与纠纷处理相结合的新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执业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建设平安医院,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了构建甘肃和谐平安社会环境,加强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省卫生厅成立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二、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和保险经纪人专业辅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全省统保制度的优势,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
外的调处渠道,有效防止医患纠纷和医疗赔偿纠纷等问题,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医院和患者双方都满意。
三、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市场方式确定承保公司和保险费率。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将根据上年度保险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按照本方案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记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经费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五、省内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于20XX年内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统保,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省内民营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驻甘肃省军队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六、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基础上,向承保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他针对医务人员、患者和医疗机构安全的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患者意外险和健康险、医疗机构财产保险、等相关商业险种,建立健全医疗机构
风险管理体系。
七、省卫生厅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产品的设计、保险招标采购、组织医疗机构参保、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及保险赔偿处理机制、协助保险理赔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维护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八、江泰公司负责组建包括医学、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在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省卫生厅、司法厅《关于切实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首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命名,负责全省参保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根据需要逐步在省内各地设立工作室,处理医疗纠纷,也可以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相结合共同处理医疗纠纷。
九、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全程参与医调委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并协调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工作。
十、医调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部。调解部负责参保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参保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向医调
委提出调解申请,医调委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进行调解处理。
十一、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进行初步调解;对大额医疗纠纷,应通知并与赔处中心联合召开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案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并作出赔偿决定;调解员根据赔偿决定进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鉴定、赔偿决定以及调解协议支付保险赔偿金。
十二、当事人或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对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保险赔偿决定有异议,认为有事实、责任、损失认定错误的,可以提请医疗责任保险赔案合议委员会进行审议。合议委员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合议: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案件;存在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的;存在违反法定或规定程序的;其它合议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案件。
十三、经医调委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指导医患双方依法向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司法诉讼、仲裁以及行政调解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对于通过法律规定程序和方式处理的医患纠纷,保险公司依法按保险合同规定理赔。
十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医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和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积极参保,并做好医疗风险的防范,配合有关机构和部门,做好各类医疗纠纷的转移化解及医疗责任保险的协调处理工作。
十五、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和考核办法,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保。并将医疗责任保险参保情况列入平安医院建设、大型医院巡查和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的校验挂钩,确保医疗责任保险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十六、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参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降低医疗责任风险,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十八、在医患矛盾激化并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介入调解,协助公安、司法和行政等力量,平息事态,化解矛盾,进而达到保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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