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6.16
医疗纠纷赔偿施行日期
2015.06.16
文号
沈政办发〔2015〕39号
主题类别
医疗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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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6日
  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与患方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调解优先、调赔结合的原则。
  患方与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我市依法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医调委是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各区、县(市)可根据条件参照市医调委模式依法设立相应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六条我市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综治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医疗机构及医调委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及医调委工作秩序的行为,并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医调委工作的指导。
  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方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规定的相关经费给予支持。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组织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参加保险。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调委工作经费中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的部分进行审计。
  保险行业协会依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职能,主要负责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动与发展工
作,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的宣传、协调、协助管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医调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医疗机构主办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涉及医疗纠纷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以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实施差异费率浮动机制。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倡导建立文明、和谐的医患
关系,推动医疗纠纷的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
  第二章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第十条为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缓解医患关系,我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保险经纪人及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及承保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为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在理赔时应当认可医调委出具的调解协议,并以此为依据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参保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第十四条医调委依法建立具有调解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保险资质的人员组成,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二)依据医患双方共同意愿并申请医调委共同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确定赔偿数额;
  (三)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医调委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案件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保障调解的结果及司法效力。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十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