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报告、处理规范及流程
科室处理阶段:医疗纠纷一旦形成,先由科室进行处理。首先由经管医生(主治以上)负责当面解释、答复病人提出的有关医疗问题,但不涉及赔偿。如果病人不接受,则由科室组织有关人员或全科接待、解释并答复病人。答复时应事先统一意见,答复方式与病人提出质疑的方式对等,即予以口头、书面或书信答复。科室处理阶段,由科主任负责全权处理医疗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积极主动地与患方沟通。
2、认真分析医疗服务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
3、组织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全体医护人员进行讨论;
4、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科室主任、护士长、医疗专家参加讨论;或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院长参加讨论。
5、确定医疗纠纷处理方案。
6、必须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妥善处理。
医疗纠纷赔偿7、患方对科室的最终处理结果不满意并投诉到法规部;或科室确实无力解决的,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附带科室讨论意见和处理过程书面说明)逐级上报。
8、科室和个人积极配合法规部、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及行政处理或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处理,并接受最终处理意见。
9、医疗纠纷演变为恶性医疗纠纷时,在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虽然经过沟通、解释等努力,病人及其家属仍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侵犯医院及其他人员权益者,由医院将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及司法部门报告或报案,寻求通过行政处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原则上不再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主管部门 → 科室调查处理→ 协商解决→患者不能接受→ 向主管部门报告 → 当事科室了解情况 → 协商解决 → 患者仍不能接受 → 向分管副院长汇报 → 仍无法解决时 → 医疗鉴定
主管部门 → 科室调查处理→ 协商解决→患者不能接受→ 向主管部门报告 → 当事科室了解情况 → 协商解决 → 患者仍不能接受 → 向分管副院长汇报 → 仍无法解决时 → 医疗鉴定
→ 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 医疗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医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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