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观上具有为了犯罪的目的。
(二)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
常见的制造条件行为有:
1.练习犯罪的手段或演练犯罪技能;
2.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
3.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行为人;
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计划(犯罪共谋),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
5.跟踪、埋伏等候、尾随作案目标。
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1.主要是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
2.刑罚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
3.刑法不惩罚思想,但并不等于通过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都仅仅是思想或犯意流露,而不是行为。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以实例把握常见的预备行为。例如入户抢劫、抢劫出租车、抢劫金融机构。
2.犯罪的着手因罪而异。具体犯罪着手的判断取决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对抢劫罪而言,开始针对财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胁迫的行为是抢劫的着手;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开始能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的着手;对盗窃罪而言,开始秘密窃取的行为,也就是能够取得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对罪而言,为索要财物开始发出威胁行为是罪的着手;对罪而言,为扣押人质而开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罪的着手。而在着手之前,对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练习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碍、蹲点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勾结共犯、准备工具,等等,均属于准备行为。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属于犯罪预备。
(3)判断是否着手“因场合而异”。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场合不同,“着手”点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
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如抢劫罪造成了轻伤以上结果的,即便没有取得财产也是既遂。
另外,盗窃也是常见的。如盗窃、、抢夺既未遂标准大致是相同的,都应该是控制加失控的标准。也就是行为人要控制财物,并且财物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范围的。但是,盗窃具体场合的标准不太一样,入户盗窃的情况一般而言,如果在户内被发现,都是犯罪未遂,如果财物到手离开了户,一般而言是犯罪既遂。但是,如果在户门口被失主发现抓获,没有脱离财物所有人控制的范围,应该是按犯罪未遂处理。
再如,在单位中盗窃的(属于所控制范围),如果是盗窃单位财物,没有脱离单位控制范围,属于犯罪未遂。如,盗窃单位的保险柜。
(三)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标志。
比较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1.被害人强烈的反抗。
2.被当场发现的。
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来了警察。
4.对于当场发现和误认来人被发现。
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况。
6.认识错误。
(四)犯罪未遂的种类
对未遂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划分。
1.根据犯罪人自认为的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1)所谓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2)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具体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情况。具体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的危害性比不能犯未遂的危害性大。
迷信犯。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的时间性)
即在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着手实行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掌握这一特征应当注意:
1.如果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不成为中止。例如:甲杀害乙,把乙推到了悬崖摔下去,然后回去,回去后不久,想把尸体运走埋在一个地方,结果发现被害人没有死,此时,他救助被害人,把被害人送到了医院抢救。此时
是属于未遂还是中止?如果犯罪的未遂已经出现而且明显告一段落之后,明显的一个停顿阶段之后过了一个阶段,行为人产生悔意,包括救助被害人,这时不能算是犯罪中止。此时实际上犯罪未遂已经成立了;而救助行为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如果是在当时连续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实施而阻止结果发生或者自动放弃的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则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所谓自动放弃犯罪,就是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1.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这是比较典型的中止的情况,如被告人与妻子想离婚,离不成,想杀害妻子,他把妻子吃的食物中已经下了毒,一方面良心悔悟,另一方面觉得将来难逃法网,最后把下毒的食物中又倒掉了。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害怕而停止的。这个害怕通常是指害怕犯罪作恶遭到报应、受到惩罚,等等。如婆媳不合,儿媳在水缸里下毒,正巧外面电闪雷鸣,自己害怕,后来在婆婆饮用水之前,把水缸砸了,但婆婆与儿媳吵起来,丈夫问是怎么回事,在这种情况下把事实说明了。
2.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与欲达目的而不能
这可以作为判断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一般标准。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3.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
(三)有中止犯罪的行为(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有停止犯罪或积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不继续实施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放弃继续实施犯罪。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四)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犯罪中止彻底有效性的特征。
关于有效地停止犯罪,有两种情况:
(1)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
(2)行为实施终了,但即将要发生危害结果之际,及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便有阻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五)中止犯的种类
对中止犯的种类,可从不同角度做不同程度的区分。一般有以下两种分类。
1.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
2.预备过程的中止和实行过程的中止
3.实行终了的中止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六)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