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嫌疑⼈可以委托律师为⾃⼰进⾏辩护的,那么⽣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XXX⽣产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XXX的辩护⼈,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补侦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以及参加今天的补庭,情况,辩护⼈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XXX⽣产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除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列明被告⼈XXX有犯罪未遂、从犯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外,辩护⼈还要补充以下⼏个意见:
1、《起诉书》中认定XXX⽣产伪劣产品的货值为2001516.76元,这⼀认定不正确。正确的应为229615元。
从本案所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XXX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前5天才来到该制假烟窝点做饭,如果将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所有制假产品的数额认定为张的犯罪数额,很显然对XXX严重不公平。正确、严谨的做法是,应当将制假窝点每天的包装环节⽣产量计算出来,根据本案的证据,⽆法反映每天将散⼦烟包装成条烟是多少,建议将包装的条烟价值914475元除以⽣产的天数20天,得出每天包装环节⽣产的条烟价值45723元。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张⽣产伪劣产品的货值总额应为229615元。
散⽀烟价值1087041.75元,只能针对⽣产假烟的⽼板以及管理⼈员,⽽不能计算到被告⼈张XX头上。其原因
(1)、本案是⽣产假烟的包装环节,不包括⽣产散⽀烟环节;
(2)、在张参与之前就已经购买散⽀烟,也即购买散⽀烟的⾏为超出张共同故意实⾏的犯罪,对此张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购买散⽀烟的⾏为属包装假烟⽣产环节的预备阶段,张XX根本没有参与。
(4)、本案第三、第四被告⼈没有参与购买散⽀烟的预备阶段,只是打条码不是也没有计算吗?打多少箱
条码,计算多少箱货值。据此张XX应计算货值为,参与天数乘以每天所打包装价值量,即应为229615元。
2、本案未销售系未遂犯,按市场价,即假烟真假,⽐照已销售既遂犯,按销售价,事实上假烟成交价是假烟假价。两者⽐较,⽣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计价货值要远远⾼于既遂的计价货值,导致责任轻重颠倒,显失公平。鉴于此,望合议庭考虑本案数额犯与⽬的犯未遂与既遂的这⼀不同量刑情节,酌情从轻考虑。
3、被告⼈犯罪时间短,作⽤⼩,对犯罪⽆违法性认识。通过会见张XX,他对辩护⼈说:“我开始认为只做饭,既不参与⽣产,⼜不参与销售,更没有参与获得利润,只拿2000元应得的劳务报酬,没我的事,事后被抓,在公安⼲警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下,才意识到⾃⼰也跟着犯罪了”。被告⼈认识到⾃⼰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被告⼈张xx是初犯也是偶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主观恶性更⼩。在本案中被告⼈张XX既不是直接的⽣产者,也不是直接的销售者。主观上是被欺骗来做饭的,事先并不知道为⽣产假烟的⼈做饭,仅仅是为了获得⼀份糊⼝的⼯作和报酬。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张XX从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或报酬,⽽本案所⽣产的假烟也没有流⼊到市场上去,对消费者⽆任何损失。故张XX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也⼩,且从没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和偶犯,建议合议庭对此情节也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张XX属于从犯,且为犯罪未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辩护⼈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建议对张XX免除处罚或使⽤缓刑,以给被告⼈⼀个公平的判决,同时也给被告⼈⼀个改过⾃新,早⽇回归社会,从新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犯罪未遂
辩护⼈:XXX
2012年7⽉13⽇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律师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辩护的,⾸先要对检察院的指控是不有异议的,如果没有异议的,说明辩护的意见和事实理由。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