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正确答案:C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和排斥扩张解释,允许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所以A项的说法错误。刑法立法之后禁止任何机关、任何方式的类推解释,所以B项的说法错误。C项实际上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表述,这是正确的。D选择项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概念,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明确性的要素,例如,人、支、财物等。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司法活动中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够认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淫秽物品、猥亵。法官价值观的差异必然影响对法的适用,往往因为理解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判决结果。罪刑法定原则中明确性要求刑法规范明确,这样就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形成一定的矛盾。罪刑法定原则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尽可能少,因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明确性有冲突,但是,《刑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依赖于法官解释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成为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例外。所以D项错误。 知识模块:刑法总论
2. 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正确答案:D
解析:聚众罪要求参加者必须在3人以上,所以案例中的情况不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核心在于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不包括自己进行的无演示目的性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指下列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案例中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因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即使行为有害于社会,但是法律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的,不得按照犯罪来处理。因而最后正确选择是无罪。 知识模块:刑法总论
3. 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他人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罪
D.抢劫罪、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中15岁的路某先后教唆他人实施了盗窃、和抢劫三种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路某只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模块:刑法总论
4.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是关于事前防范措施的。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步骤来分析李某的主观心态:第一步,李某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他显然认识到了;第二步,李某该不该认识到,应该认识到。因为他具有正常智力,也是在非紧急状态下拉的电网。第三步,李某想不想让结果发生,他是如何做的?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可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表现在行为上就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李某只不过是想防止他人偷花,他不可能希望置偷花者于死地,因此,李某不可能是直接故意。本题关键在于判断李某的主观心态究竞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刑法理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在于:(1)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比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一些;(2)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反对的、容忍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对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想到结果真的会发生。在本题中,如果认定李某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通常来讲,李某应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使李某能认为“一般人不会被电死”。但题中对这些条件都无交代,显然李某在设了电网后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他对他人被电死是放任的,因此李某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本题应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总论
5.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
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C
解析:犯罪既遂指行为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指犯罪实际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不能犯未遂指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具体包括对象不能犯和工具不能犯。本案中,甲首先
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后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最后的正确选项是C项,即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知识模块:刑法总论
6.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正确答案:B
解析:考点在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定罪的关系。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并非如此,这种情形称为幻觉犯。既然这种行为并非刑法的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犯罪而定罪处罚。(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定罪,因为对刑事违法性的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本题中甲误以为自己征得乙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法并不禁止,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知识模块:刑法总论
7.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迫。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据此,正当防卫有五个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为现实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3)主观条件为具有防卫意图;(4)对象条件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限度条件为没有明显超限并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
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因此,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侵害乙的生命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知识模块: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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