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要挟政府,能否定成“罪”个人观点
犯罪未遂
    (此文为个人观点,与其他机构无关,欢迎留言交流)以上访“要挟”政府,成了罪,这是“杀鸡给猴看”,同时也是“饮鸩止渴”。各地判决不一,有的判无罪,有的判10年
近年来,全国各地多个访民以上访施压,“要挟”政府,“不给钱就不回来”,进而获取钱财,后又以犯罪被判刑。
此举是否构成罪,地方政府能否成为“受害人”,各地的认识和判决不一,有的免于刑事处罚,有的获刑高达10年:
河北磁县农民刘某“采取上访要挟手段”,获得5000元,犯罪,免于刑事处罚;
吉林辽源市龙山区王某在两会期间“以到北京上访相要挟”,获得7000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山西吕梁市文水县农民刘某“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共财物”11500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内蒙古鄂伦春于某不满拆迁补偿,索要赔偿金额4年间从26万加码到422万元,“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法上访为要挟”,“企图”,属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山西壶关县李某“利用开发区害怕上访带来不良影响的心理因素”,“”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辽宁吉林磐石市访民景春拿到2.7万元“息访费”,法院认定上述2.7万元为既遂,其106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为未遂。景春一审获刑10年,吉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还有一起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
河北遵化二中女教师陈文艳被控“以不给钱不回来为由”,向接访老师和稳控人员“索要1.69万元”。遵化市法院认定其构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唐山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15年8月,遵化市法院判决陈文艳无罪。政府能否成为的“受害人”?
什么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朋友L是一名法官,他对我说,以上访“要挟”政府,是否构成罪,在政法系统争议很大。
他举例说,有个类似的案子,贵州基层法院曾想以定罪量刑,请示上级法院后,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当事人仍不服,已提起上诉。
这就涉及到,政府能否作为罪的“受害人”?以上访为由“威胁”政府,是否构成罪?
尴尬之处在于,对于政府能否构成的客体,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相关的明确的规定。
江西抚州市临川区法院法官邓丽在一篇文章中认为,从刑法理论上看,罪的对象也没有特别规定被害人必须是自然人。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只要是财产的控制、管理人,就可能成为被害人。它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管理财产的机构、法人、其他组织。政府作为公共财物的所有人,是符合本罪被害人定义的。
法院系统多名人士对我说,政府可以成为的“受害人”,但上访人员“要挟”政府是否构
成此罪,则存疑。
一名法官说,每个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可能看似相同,其实千差万别,不好笼统地说是否构成罪。
多名法学专家和律师则称,政府不能成为罪的对象,以上访“要挟”政府不构成此罪。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甫认为,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不能造成精神上的恐惧,不能成为“受害者”。如果访民可以“”政府,那政府的管理是有问题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政府不能成为的“受害人”,除非是特殊的现实危险下,可能造成民众生命和财产的重大危害,政府为了保一方平安,暂时屈服于某种势力,作为一种策略,忍一下退一步。但是,即便如此,事后可以“爆炸罪”、“罪”等来对嫌犯定罪量刑。而上访,并不会带来这种危险。
洪道德说,如果访民的要求合法合理,那么政府部门就应该改正错误,妥善解决;如果访民上访过程中有非法行为,比如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罚,
达到入罪条件可以采取刑事措施。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狄小华也认为,以上访“要挟”政府,不构成罪。孙国祥说,法学界对此基本上有共识。
孙国祥进一步说,上访是公民的权利,政府应该保障这个权利,不存在“被威胁”情况。如果访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打击。政府说被了,那政府不但没有追究其责任,反而放任了这种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怎么看访民被判“罪”?
既然争议这么大,各地为何仍有类似的罪案判决,判决为何不一?
孙国祥说,一是各地司法人员的认识不同,二是当地政府施加的压力。目前的司法,还受到地方不同程度的牵制,要实现司法独立仍要努力。
孙国祥认为,大背景在于,地方政府也有难处,此前各地有信访排名,有上访考核指标,地方压力大,有时候想花钱消灾。
现实中有些地方,信访在工作考核中起到“一票否决”作用,有些人甚至因此没能提拔。
前述河北磁县农民刘某获得5000元的例子,磁县南城乡纪委书记田付武陈述称,刘某对他说,“如果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让你受到处理”。此前,他因为有人非法上访受到县纪委的行政记过处分,这次如果刘某再进京上访,他将受到县纪委更严厉的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被逼无奈、迫于压力”之下,他给钱了。
“花钱消不了灾,这不是一个好办法,有失政府的权威。”孙国祥说。
洪道德认为,有些地方在传统的信访维稳方式失效的情况下,“压不住了,对上访没有别的办法,就采用更恶劣的手段来弹压,借助司法的力量来打击。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受到破坏。这和司法改革是背道而驰的。”
洪道德用了两个词来形容:把以上访“要挟”政府定成罪,这是“杀鸡给猴看”,同时也是“饮鸩止渴”。
“怎么能服众呢,无非是一时半会儿压住了,过后会形成更大的反弹。”洪道德认为,这种判决会形成“很坏的示范作用”,陷地方政府于不义,用司法贬低了行政,同时也可能使上访户以后采用更谨慎、更让政府头疼的办法。
洪道德“坚决不赞成这样做”,他说,“政府怎么能被呢?拿钱收买人家,再给人家定罪,这叫什么?”
洪道德认为,应该在判决书中,直接宣告这种行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