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定罪理论
一、定罪概述
1、定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定罪活动是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
(二)定罪这一认识活动结果要以刑事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三)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四)定罪的对象是被审理的行为
(五)定罪的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六)定罪的结论是判断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
2、定罪的原则
(一)依法定罪原则
(二)平等公正原则
(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四)协调统一原则
(五)疑罪从宽原则
3、定罪的方法
(一)演绎推理的方法
(二)辩证分析的方法
(三)定量分析的方法
4、危害行为的情节与定罪
定罪情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具有的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各种事实情况。
定罪情节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情况
(一)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二)“情节严重”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认定
(1)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主体:二人以上
(二)客观上: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上:共同的犯罪故意
(3)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B、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C、二人以上实施罪过性质不同的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D、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E、超出共同故意内容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F、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特征是:一、主体必须是由三人以上;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三、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四、具有相对的固定性;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集团是刑法所打击的重点。
3、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比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处罚。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物质从犯与精神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政策根据、立法变化以及存废问题。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不是罪名,教唆他人犯罪的,应以他所教唆的犯罪定罪。
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共同犯罪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1)片面共犯问题和间接共犯问题。
(2)特殊身份的主体与无特殊身份主体的共同犯罪问题。
(3)共同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问题。
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也称为故意犯罪结束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2)犯罪的发展过程与犯罪停止形态
(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范围:存在于一些直接故意犯罪中
排除: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其他一些直接故意犯罪
(4)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
2、 犯罪既遂形态
(1)犯罪既遂及认定标准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以行为是否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的表现形式
(一)结果犯的既遂
(二)行为犯的既遂
(三)危险犯的既遂
(四)举动犯的既遂
(3)犯罪既遂的处罚:依照法定刑
3、犯罪预备形态
(1)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进入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与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未遂预备行为,是指为了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准备工具、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二)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便停止下来。
(三)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犯罪未遂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未达犯罪既遂。
(2)、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二)犯罪没有得逞。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没有得逞,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主客观原因。
(3)犯罪未遂的种类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未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
(4)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中止形态
(1)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2)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一)有效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是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
(二)自动性:必须是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自动停止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包括自动停止犯罪实现行为和犯罪预备行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自动有效地防止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彻底性: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不再继续进行已经放弃的犯罪,由于条件不成熟,时机不到而暂时停止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问题
(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是指故意犯罪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
4、 罪数形态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2、罪数的类型
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数罪:(一)实质数罪和想像数罪(二)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三)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3、实质的一罪:一行为只具备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而因某些要件的特殊性误解为数罪。
(一) 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持续的犯罪。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又可以称为结果竞合犯,是指一种危害行为同时造成了数种危害结果,而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则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三)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顾名思义,“法条”是指法律条文,“竞合”即交叉重合;具体而言,是指规定犯罪构成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交叉重合。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基本犯罪构成),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
4、法定的一罪:依据法律规定为一个罪名。
(一) 惯犯
惯犯,是指刑法针对某种极易反复多次发生的犯罪,另行规定一个新罪名的情况。
(二) 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刑法将本来独立的不同罪名并列在一起,规定为一个新罪名的情况。
5、处断的一罪:司法中以一罪论处。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数种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的数种犯罪行为,司法定罪中出于多方面策略的考虑,以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余行为,仅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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