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应当区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有联系也有区别。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终点,进
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实行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联系主要在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二者的区别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及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由于犯罪完成形态是与未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因而过失犯罪也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余地和意义。
(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决定,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的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
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理的支配,客观上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对这种案件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无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也基于此,失去了与之相对应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意义和可能。犯罪未遂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并非一切直接故意犯罪的罪种与具体案件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从罪种上分析,有几类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某种或某几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一是依法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如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不存在犯罪未遂;二是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三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由其构成特征决定了不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之分,而只有是否成立加重构成之分。从具体案件上看,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由于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直接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因而往往不存在犯罪的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而只有犯罪未遂、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及犯罪既遂形态的存在。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在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我们知道,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类:一是适应故意犯罪的不同停止形态而出现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二是适应数人实施以单独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而规定的共犯的犯罪构成,即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等非实行犯的构成。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某一行为齐备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齐备修正的犯罪构成,而不全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判断的依据,行为齐备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犯罪构成的齐备。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未完成形态要构成犯罪也必须齐备犯罪构成,只不过其齐备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齐备的犯罪构成,只是与基本犯罪构成在具体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