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44号——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8.05
【文 号】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44号
【施行日期】2019.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国债业务公告
2019年第44号
国债最新利率2022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称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4%,最大发行额150亿元。第十二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27%,最大发行额150亿元。
  二、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9年8月10日至8月19日,2019年8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8月10日支付利息。第十一期于2022年8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第十二期于2024年8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两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5年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天津银行、河北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成都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8月5日